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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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钱女士(48岁)因继发性腹痛伴经量增多到区妇保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子宫腺肌病并子宫肌瘤、失血性贫血(中度),假丝酵母菌性阴道病、子宫内膜息肉、慢性宫颈炎。

入院第2天,行子宫内膜分段诊刮术,术后病检:宫颈慢性炎,颈管内膜慢性炎,子宫内膜息肉。术后第2天,又在联合腰麻下行子宫全切+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术后15天出院,出院诊断为子宫腺肌病并子宫肌瘤,失血性贫血(中度),假丝酵母菌性阴道病,子宫内膜息肉,慢性宫颈炎,慢性输卵管炎。患者住院期间签订《入院医患谈话记录》《输血及血液制品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书。

出院20天后,患者因腹部胀痛不适,先后在两家市级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出院诊断为急性肠梗阻、子宫全切术后。X线诊断报告显示,患者胃窦炎、十二指肠球炎及十二指肠炎、小肠炎、第5-6组小肠部分肠管显示不清并梯形液平不排除小肠粘连、小肠排空加快、功能紊乱。

患者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肠粘连并不完全性肠梗阻,起诉要求区妇保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患者术式选择过于单一,没有给患者选择术式的机会,也没有向患者完全解读“手术同意书”及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术中止血不彻底致术区出血渗血,致使患者盆腔血肿形成,医方诊断发现后既没有采取任何处理措施,也没有完善首诊负责制及特殊病人回访制度,放任病情发展,最终导致肠粘连并不完全性肠梗阻发生。医方检测到患者血糖增高,不排除糖尿病可能,没有采取血糖监测,仍多次使用葡萄糖,加重了肠粘连、肠梗阻形成。患者的现存后果主要是医方医疗过错所致,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因素(90%以下)。患者术后肠粘连并不完全性肠梗阻的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患者双侧输卵管切除的情形,评定为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评定的过错参与度,以及患者自身的身体素质、自身疾病发展的实际情况,酌定由区妇保院对患者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医方不服,认为鉴定意见错误,医方的手术与患者的伤残没有因果关系,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医疗服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的行业特点,加之医疗行为存在诸多未知风险和不可控因素,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活动的过程中,负有对患者的告知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术前谈话是术科医患沟通的最重要一环。手术前经治医师应将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对患者进行详细的告知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手术指征、手术方案、手术危险性、术中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预后以及术前准备、防范措施等进行说明和解释,尤其对重大、疑难手术应预警告知可能造成的医疗技术损害。在患者充分了解病情、风险和预后以及医师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后,由患者和医师共同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仅是一种授权行为不具有免责效力,即患者允许医生在其身体上开刀以治疗疾病,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具有一定破坏性的手术行为合法化。手术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会给患者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不同程度地破坏患者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和功能,有时还可能会危及患者的生命,即手术的风险性。签署手术同意书最主要的目的是保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患者签字后,表明患者对手术存在的风险已经知晓,但不能成为医疗机构免责的理由。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即使签署了手术同意书,仍可要求医疗机构仍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特殊病人回访,又称随访,是指医院根据出院患者需要,以通讯或其他的方式保持联系,或预约患者定期来院复查,以了解出院后患者疾病疗效、病情变化和指导患者康复的一种观察方法和工作手段。提高患者随访质量,是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重要的一环。医疗机构需重点加强四级手术、恶性肿瘤患者的随访管理,重点关注患者出院后发生并发症、非预期再入院治疗和不良转归等情况。还要根据不同疾病特点及诊疗规律,明确随访时间、频次、形式和内容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随访并准确记录,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出院后连续、安全的延伸性医疗服务。

出院患者回访不仅是医院服务的延续,合理、有效的健康指导,还能帮助患者更好的恢复,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通过构建行之有效、方便快捷的回访制度,对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减少医患危机事件也有着重要作用。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