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吴先生,90岁。因发现血糖升高5年余、控制不佳伴四肢乏力3天被区医院收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2型糖尿病合并周围血管病变、肺炎、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缺血性心肌病、心功能Ⅲ级、腹主动脉瘤夹层动脉瘤可能、腹主动脉瘤伴血栓形成等。入院后一小时医院即向其家属发放病重通知书,告知目前诊断为肺部感染、脑梗塞、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可能、腹主动脉瘤伴血栓形成,病情危重情况为目前出现咳嗽、气喘、进食后恶心、呕吐等病情变化,虽然积极抢救,仍有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甚至死亡等。

住院4天后,应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出院情况为仍咳嗽、咳痰、气喘,出院医嘱为嘱患者出院后于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定期复查肝肾功能电解质等。患者出院后由急救中心转运至省医院诊治,2天后在省医院因脑梗死、呼吸衰竭等死亡。

患方认为,区医院自患者入院直至昏迷转院的四天中,未对患者肺部感染、脑梗做任何观察、也未做任何影像学及血液检查,甚至最基本的血常规及感染指标都没有做,而仅对患者糖尿病进行治疗检查,放任患者病情加重、死亡。起诉要求区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受理通知书,在鉴定过程中,因患方向法院提出电子病历鉴定申请,不认可病历材料导致无法继续医疗损害鉴定,市医学会出具终止鉴定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区医院已经提供了患者的住院病案,电子病历目前并非强制性规范要求,因此对于患方必须先进行电子病历鉴定,才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主张不予采纳。因患方坚持对病史有异议导致市医学会鉴定未果,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判决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

患方不服,提出上诉。患方认为在一审证据交换期间发现患者的主观病历是伪造的,其中手写的部分属于事后添加,坚持要求对对主观电子病历进行痕迹司法鉴定。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中区医院已提供包括患者入院时的体格检查情况、化验结果、辅助检查等住院病史资料,患方认为纸质病史资料部分记载与患者实际情况不符或有矛盾,可在鉴定中作为患方意见提出,医患双方均有配合鉴定的义务,患方应承担无法鉴定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患方需要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相关证据的,可以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来完成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及程度、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即原因力大小,以及因医疗损害发生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医学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其受理医疗损害鉴定之前,一般均会要求委托人提供医患各方的书面陈述材料、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即医学影像资料进行预审,符合受理条件的,才会发出《受理通知书》,本案即是在医学会经审查鉴定材料,同意受理后,因患方不认可病历材料导致鉴定终止。

据医法汇《2022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2022年度在患方败诉的案件中,未进行鉴定的案件占比41.90%,位列患方败诉原因的首位,未进行鉴定的主要原因在于患方不认可病历材料导致鉴定机构退回鉴定。本案中的患方即因不认可病历材料而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医学领域的专门知识和科学技术,审判法官往往不具备相关医学专业知识,通常无法自行直接作出判断,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医方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并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参考。因此,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关键证据。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