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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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今年曾披露一个案例:一台进口价1500万元的医疗器械直线加速器,医院以3520万元买入,中间的回扣,居然被医院院长吃掉1600万元!此消息一出,迅速登上了热搜,引发了网民的热议“我的天哪!震惊到了哈”“这也太贪了吧,我以为几万块钱的回扣呢”“1600万,够多少困难家庭看大病了呀”……

医药产品销售过程中,各级各类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给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回扣”。特别是一些临床使用的药品耗材价值高、诊疗资源相对紧张、高水平技术和介入侵入式操作应用多的科室以及院内招采管理等关键岗位、关键部门的人员,利用执业便利或职业身份,假借学术活动名义,收受“红包”、“回扣”等腐败问题,成为行业整治的重点。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阐述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被告人冯医生系某三甲医院麻醉科主任,其在担任科室主任5年多的时间内,在其户籍所在地和参加学术会议期间,先后收受多家医药公司、医疗器械公司为了感谢其对公司药品使用的关照、在B超设备采购过程中的关照,并希望与其搞好关系以继续得到关照所送的财物44万余元。

同时,在药品、医疗器械及耗材引进和使用过程中,收受多家贸易公司、医药公司、医学科技公司、医疗耗材代理商,为了对其表示感谢并希望能维持和增加药品、医疗器械和耗材的使用量的回扣款330余万元。

检察院以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被告人冯医生利用担任医院麻醉科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代表为表示感谢和搞好关系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利用担任医院麻醉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器械及耗材的引进和使用过程中收受回扣款,扣除其上交科室的96万余元,剩余回扣款共计330余万元归个人所有。案发后,其亲属已经退回全部违法所得370余万元,被告人冯医生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冯医生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加大减轻处罚的力度。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法律简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领域收受贿赂已经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尤其在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采购方面,收受“红包”、“回扣”等现象屡禁不止。受贿人员多为院内有权力的业务骨干,包括院长、书记、科室主任等等,他们往往决定了药品、医疗器械能否进入医院使用,这些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就成为行贿人“围猎”的对象。据媒体不完全统计,进入2023年至今,已有160余名医院院长、书记被查,本案的麻醉科主任就是此类被腐蚀人员的典型。

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分析,收受“红包”、“回扣”等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与实践中存在对行贿人惩处偏弱的情况有一定的关联,现实中长期存在“以行代刑、一罚了事”的现象,行政处罚的罚款与企业的高额利润相比,无异于九牛一毛,违法成本较低,威慑力不大。而在刑事司法领域,只要行贿人积极坦白并配合调查,就可以免予起诉,这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纵容的作用,使行贿人丧失了对法律的敬畏。行贿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择手段去腐蚀医疗机构中拥有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是当前医疗系统腐败量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此次医疗领域反腐,再次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7月25日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草案增加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在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增加了惩治民营企业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

张勇律师认为,医药领域带金销售问题长期存在,如果修正案顺利通过,可以预见对医疗行贿方的处罚力度肯定会加强。医药企业面对前所未有的反腐风暴,应该尽快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方向,通过企业合规建设,不断地自我完善和适应新的变化,同时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科研创新和产品改进中,这才是企业面对挑战所必备的利器,同时也是企业基业长青的基础。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