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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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女士以“停经39周,因阴道出血1小时余”为主诉入住县医院,当日上午剖腹产下一女婴于某。当晚20时11分于某突发神志不清,21时35分转诊至市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到省医院诊疗,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后转至上海市某医院治疗。

患儿家属认为,县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起诉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9万余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县医院在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医护人员未密切观察剖宫产新生儿情况,护理人员针对患儿出现喂养困难及发生误吸过程中处理不当,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误吸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并遗留小头畸形、脑性瘫等损害后果两者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40%—60%。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县医院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法定重新鉴定的情形,考虑到本案县医院诊疗行为的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系“临界型”因果关系,酌定其对患者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132万余元。

县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县医院认为其诊疗行为已尽到规范诊疗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患儿损害后果的发生,一是患儿本身有潜在疾病,二是家属喂养不当。家属没有及时关注患儿情况并将患儿呛奶情况及时告知医护人员,客观上延误了患儿的治疗抢救时间,一审法院判决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明显偏高,院方担至多40%的赔偿比例比较公平合理。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妇产科一直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高发科室,据医法汇近5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数据显示,妇产科的案件数量一直处于前两位。2022年妇产科案件数量为120件,占案件总数的12.99%。在国家鼓励生育的时代,妇产科将面临更多的挑战,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照护,及时识别和处理异常情况,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健康安全。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因果关系问题,是鉴定中最复杂的内容。主要是因为它总是以多因一果的形式出现,如患者疾病对自身健康的损害,正常医疗行为的损害,医疗过失行为的损害,三者经常同时存在,相互作用,从临床表现方面很难进行区分。因果关系的类型通常可分为:有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临界型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和无因果关系。

所谓临界型因果关系,即医疗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和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结果,且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即出现所谓“原因竞争”。本案中,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县医院在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医护人员未密切观察剖宫产新生儿情况,护理人员针对患儿出现喂养困难及发生误吸过程中处理不当,未尽高度注意义务,致使患儿误吸导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并遗留小头畸形、脑性瘫等损害后果,因两者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从而判决其承担了50%的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的类型,根据司法部2021年11月颁布的行业标准,人身损害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类型按照损害在疾病中的原因力大小,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六种类型。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应参照该分类进行具体划分因果关系类型。

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曾经说过:“人类应该知道,因为有了脑,我们才有了兴趣、欣喜、欢乐和运动,才有了悲痛、哀伤和无尽的忧思。因为有了脑,我们才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拥有了智慧,获得了知识。”足见,大脑对人类是多么的重要。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要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严密观察并记录产程进展,及时识别和处理异常情况,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