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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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宋先生(45岁),因患有精神疾病到市精神病院就医,经检查确诊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被收入院治疗。

 

入院7个月后,宋先生在病房走廊中突然摔倒致四肢瘫痪,经对症检查及治疗后,于次日转入市医院治疗,诊断为颈椎外伤、颈髓损伤;高位截瘫;精神分裂症;肺内感染。市医院经会诊,建议患者行手术治疗,患者及家属拒绝手术。五天后患者家属要求办理出院,患者于出院当日去世,未进行尸检。

 

患方认为,医院对封闭式治疗的精神患者没有尽到监管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后高位截瘫,最终造成了患者死亡,起诉要求医院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7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医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0万元。医方承认宋先生经检查存在下肢活动不自由,存在斜颈,认为是精神药品导致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意识,造成意外摔伤的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市精神病院作为专科医院在患者存在肢体活动受限及服用精神药品且无家属护理的情况下,未尽到监护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医方承担40%的责任,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给付责任,判决赔偿患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万余元。

 

医方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医方认为患者死亡原因不清,且未经鉴定及尸检,造成患者死亡并非是医方监护责任所致。保险公司认为,因意外摔伤造成死亡并不是医方失职的医疗行为所导致,不属于医责险的赔偿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医方对封闭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应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医方在病历资料中没有记录患者在病房走廊中摔伤致四肢瘫痪及当时护理的内容,不能证明其对患者的治疗符合诊疗规范,应认定医方存在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方存在过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近年来与精神疾病患者相关的医疗纠纷并不罕见,主要发生在精神药物过量使用、精神病患者的护理以及精神药物监管等方面。本案即是因医方护理方面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而产生的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对于封闭治疗的精神病患者,负有护理看护患者的职责。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本案中患者系精神药品导致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意识,造成意外摔伤的后果。医方作为精神类专业医疗机构,未对患者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也没能预见和预防伤害的发生,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40%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数据形式对患者的症状、医学检查、诊断结论和治疗过程及效果等情况所作的记录,也是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综合评价的最重要依据。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要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本案的医疗机构在病历资料中没有记录患者在病房走廊中摔伤致四肢瘫痪及当时护理的内容,不仅违反了法律及病历管理制度的规定,而且还造成了在诉讼中无法证明其对患者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被法院认定对患者在病房走廊中摔伤致四肢瘫痪存在过错。

 

另外,医疗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的一种责任险种,该项保险面向的被保险人是具有法定资质的医疗机构,保险主要内容是医疗机构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过程中因医务人员对病情误判或医疗过失给患者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商业保险项目。目的是为了减轻医疗机构巨额的经济赔偿负担,使患者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护。本案中的医方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约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环节,医方作为精神病专科医院对封闭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具有监管、护理患者的职责,本案患者在存在肢体活动受限及服用精神药品且无家属护理的情况下摔伤,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过错赔偿情形,故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是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