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2024年4月25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指导和支持经营者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增强反垄断合规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培育公平竞争文化,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促进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经营者,适用本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经济活动的经营者,相关经济活动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指南所称反垄断合规,是指经营者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指南所称反垄断合规风险,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因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后果的可能性。

本指南所称反垄断合规管理,是指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为目的,以经营者经营管理行为及其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处置、合规审查、合规培训、合规承诺、合规奖惩、合规监督等有组织、有计划、全流程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反垄断合规管理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经营者可以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把握可能产生反垄断合规风险的业务领域、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

(二)坚持务实高效。经营者可以从自身业务规模、商业模式、治理结构等情况出发,制定适宜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大型经营者通常需要建立较为完备的合规管理制度,中型、小型经营者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与发展阶段和能力相适应的合规管理制度。

(三)坚持全面覆盖。反垄断合规管理要覆盖所有业务领域、部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体现在决策机制、内部控制、业务流程等各个方面,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第五条 公平竞争文化建设

经营者要积极加强公平竞争文化建设,自觉守法、诚信经营,避免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禁止的行为。高级管理人员要发挥带头作用,依法依规经营。

鼓励经营者将反垄断合规作为企业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并将公平竞争文化传递至利益相关方。

 

第二章 合规管理组织

 

第六条 总体安排

经营者可以建立由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业务及职能部门等共同组成的反垄断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其中,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和推进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业务及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日常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审计、法律、内控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反垄断合规监督职责。

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规模、业务特点、经营成本等实际情况,在实现有效合规的前提下,精简设置反垄断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 合规管理机构

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一般由合规治理机构、合规管理负责人和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成。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可以专设,也可以由有关部门承担相应职责。

合规治理机构是反垄断合规管理的最高机构,负责反垄断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决定反垄断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合规管理负责人负责反垄断合规管理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实施。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负责推动落实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

参考示例1:企业甲是大型企业,在成立之初就设立了法务部,但未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由于同业经营者受到反垄断调查和处罚,企业甲认识到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性,制定了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成立反垄断合规委员会,设立首席合规官,由法务部作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强化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各自业务领域的反垄断合规责任,并建立了合规培训、内部举报、合规追责等机制。

参考示例2:企业乙是小型企业,由于经营业务区域性较强、同业交流较多,主要面临垄断协议合规风险。为此,企业乙决定采取有针对性的合规管理措施,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合规最高负责人,法务专员兼任合规管理员。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全体员工应杜绝垄断行为,并明确相关同业活动与合作均应经过合规管理员事前审查,重大事项须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八条 合规治理机构

合规治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批准反垄断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反垄断合规管理目标;

(二)建立和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三)决定合规管理负责人任免和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与职能;

(四)指导、监督、评价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实施合规考核和奖惩;

(五)研究决定反垄断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批准重大反垄断合规风险事件处置方案;

(六)加强公平竞争文化建设;

(七)经营者根据自身治理结构和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合规管理负责人

合规管理负责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合规治理机构要求,领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统筹推进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

(二)拟订反垄断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细化反垄断合规管理目标,并做好监督执行;

(三)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汇报合规管理重大风险和重大事项;

(四)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五)组织推进反垄断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指导经营者分支机构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

(七)总结反垄断合规管理年度工作情况,并纳入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八)经营者根据自身治理结构和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职责。

反垄断合规管理负责人在履职上需要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鼓励经营者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反垄断合规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更新反垄断合规管理规范,优化合规管理机制和流程,明确合规管理计划,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评估、提醒和处置;

(三)开展反垄断合规审查,接受反垄断合规咨询;

(四)监督检查反垄断合规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合规风险排查和举报调查,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和审查,推动制定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六)组织或者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等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

(七)向合规管理负责人报告反垄断合规管理落实情况和重大风险;

(八)经营者根据自身治理结构和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职责。

经营者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职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

 

第十一条 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职责

业务及职能部门在反垄断合规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符合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的业务管理机制和流程,组织本部门落实反垄断合规管理规范,确保合规要求融入业务规范、流程和岗位职责;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反垄断合规风险,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建立合规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初审,及时就潜在反垄断合规风险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提出合规咨询;

(四)配合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风险排查、举报调查、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如实提供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及时报告合规风险事项;

(五)配合反垄断调查和审查,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

(六)定期报告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和风险情况;

(七)其他与反垄断合规管理有关的工作。

鼓励经营者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合规管理员,不断提升合规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十二条 合规队伍建设

鼓励经营者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反垄断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配备适当的反垄断合规管理人员,切实提升合规管理能力。

 

第三章 合规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风险识别和评估

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经营者可以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并结合自身规模、商业模式等因素,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强化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

经营者可以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评估反垄断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后果等,并对合规风险进行分级管理。行业情况和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经营者需要及时对风险识别和评估情况进行更新。

特定领域的经营者可以参考《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

参考示例3:企业甲是一家整车制造厂商,通过授权经销商模式销售汽车,与下游经销商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经过对业务部门各岗位的合规风险识别,企业甲发现市场销售部负责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汽车经销商按照规定标准,在一定的区域从事企业甲相关品牌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存在实施限制转售价格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风险。因此,企业甲决定建立一套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反垄断风险评估制度。针对与下游经销商的业务合作,事前由业务部门评估拟开展业务的反垄断风险级别,再由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对相应反垄断风险进行审核,实现评估前置;事中由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时刻关注合规风险,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事后由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评估合规规范的执行情况,保障合规管理要求落实。

 

第十四条 风险提醒

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岗位的合规风险差异,定期开展风险测评,对高风险人员加强风险提醒,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高风险人员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部门中知晓竞争性敏感信息、可能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或者上下游经营者接触的人员。主要业务部门一般包括负责销售、采购、价格和商务政策制定、并购管理、销售网络管理以及联络行业协会等事项的部门。

本条所指竞争性敏感信息,是指商品的成本、价格、折扣、数量、质量、营业额、利润或者利润率以及经营者的研发、投资、生产、营销计划、客户名单、未来经营策略等与市场竞争密切相关的信息,但已公开披露或者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除外。

参考示例4:企业甲是某地一家从事砂石生产经营的企业,建立了风险提醒机制。随着砂石竞争加剧和价格下降,当地砂石行业协会多次组织自律会议,要求砂石企业避免低价竞争。根据参会人员反馈的会议情况,企业甲研判可能存在垄断协议行为合规风险,并将风险等级评估为高。为此,企业甲及时将研判结果通过邮件系统推送给总经理、副总经理、销售经理等与竞争对手联系较多的高风险人员,提醒其不得在与其他砂石企业员工会议、沟通等活动中交流销售价格、折扣方案等竞争性敏感信息,有效防范与竞争对手达成垄断协议的合规风险。

 

第十五条 垄断协议行为合规风险识别

垄断协议行为合规风险,是指与其他经营者达成或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的风险。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避免以下行为: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竞争性敏感信息交换可能引发横向垄断协议风险,经营者应当避免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短信、会议、即时通讯软件、数据、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任何明示或者默示形式,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

(二)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应当避免以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方式,或者借助有关惩罚性、激励性措施,直接或间接限制交易相对人的转售价格。

(三)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经营者应当避免组织同行竞争者、上游供应商、下游经销商等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包括提供必要的支持、创造关键性的便利条件以及其他重要帮助。

(四)参与行业协会、其他经营者或者相关机构组织的垄断协议。经营者加入行业协会前,要注意评估行业协会章程、活动规则、自律公约等相关材料是否存在反垄断合规风险。经营者参加行业协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或者上下游经营者、相关机构发起的会议前及信息交流过程中,要注意审核会议议程等相关材料,确保没有引发反垄断合规风险的不当议题。参会过程中做好会议记录,会后核对会议纪要,避免讨论竞争性敏感信息,必要时明确表示退出会议,同时留存反对意见相关证据。

本条所指垄断协议包括以书面、口头等方式达成的协议或者决定,也包括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协同行为,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除外。相关规定可参照《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

参考示例5: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甲、乙、丙在投标过程中,通过电话、会议、聚餐、电子邮件、专程拜访等方式,频繁进行沟通,交换敏感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商讨投标意向,多次达成报高价或者不报价、分配客户的协议并予以实施。上述做法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

参考示例6:某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商甲通过经销协议、邮件通知、口头协商等方式,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约定,限定相关医疗器械产品向医院转售的最低价格,并通过制定下发各经销环节的产品价格表、内部考核、撤销经销商低价中标产品等措施,确保约定价格的实施。上述做法属于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推高了相关商品价格,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第十六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合规风险识别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合规风险,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的风险。市场份额或者市场力量较大的经营者需要定期评估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在经营过程中避免以下行为:

(一)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判断价格是否不公平,经营者可以重点考察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同一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区域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等。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判断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经营者可以重点考察销售价格是否低于平均可变成本。正当理由包括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积压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在合理期限内为推广新商品进行促销等。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存在多种表现形式,经营者可以重点考察是否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是否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是否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是否通过设置交易相对人难以接受的价格、向交易相对人回购商品、与交易相对人进行其他交易等限制性条件使交易难以进行,是否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等。正当理由包括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交易相对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交易安全,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将使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交易相对人明确表示或者实际不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等。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定交易存在多种表现形式,经营者可以重点考察是否直接限定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对象,或者通过惩罚性、激励性措施等方式变相限定。正当理由包括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者数据安全,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维护平台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需等。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存在多种表现形式,经营者可以重点考察是否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功能,利用合同条款或者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难以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是否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限制;是否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限制;是否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是否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正当理由包括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或者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实现特定技术、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需等。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判断是否构成差别待遇,经营者可以重点考察是否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数量、品种、品质等级,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正当理由包括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等。

经营者评估相关行为是否不公平或者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还可以考虑有关行为是否为法律、法规所规定,对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影响,对经济运行效率、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否为经营者正常经营及实现正常效益所必需,对经营者业务发展、未来投资、创新方面的影响,是否能够使交易相对人或者消费者获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相关规定可参照《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等。

参考示例7:A原料药是生产B制剂的必需原材料。企业甲在中国A原料药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企业甲多次大幅上调A原料药销售价格,并与下游制剂企业乙达成独家销售协议,仅向乙出售A原料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向其他制剂企业出售。上述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推高了相关药品价格,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规定。

参考示例8:平台乙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流量支持、搜索降权等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得到充分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上述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集中行为合规风险识别

经营者集中行为合规风险,是指未按《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报实施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或者违反审查决定的风险。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避免以下行为:

(一)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未申报实施集中。签署拟议交易文件前,主动评估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经营者需要评估交易是否取得控制权,参与集中经营者营业额是否达到申报标准,相关交易是否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等,也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商谈咨询。经营者需要高度重视分步骤进行的交易、与竞争对手开展的交易等情形。

(二)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申报后未批准实施集中。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完成经营主体登记或者权利变更登记,提前委派高级管理人员,提前参与交易文件中约定的与目标公司的业务合作,提前办理合营企业营业执照,提前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对外招揽业务、谈判、签订合同,与交易方开展交易文件中约定的可能导致提前实现集中效果的业务合作,提前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等。

(三)违反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集中被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后未遵守限制性条件、经营者集中被禁止后仍然按照原计划实施集中等。

(四)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经营者未按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申报实施集中。

本条所指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相关规定可参考《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等。

鼓励经营者安排反垄断合规管理人员参加与交易相关方的交流,防范经营者集中行为合规风险。

参考示例9:企业甲和企业乙主要在中国境内开展同一类商品的生产经营,在中国境内市场的营业额均超过40亿元。为扩大市场份额,企业甲拟收购企业乙100%的股权并整合业务。股权收购协议签署后一周内双方完成了交割。本交易中,企业甲和企业乙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双方营业额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企业甲通过交易获得了对企业乙的控制权,应当在实施交易前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经营者集中。企业甲在变更登记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了有关交易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集中后实体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交易可能减少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进入壁垒,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责令企业甲采取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并处以相应罚款。

参考示例10:企业丙拟加强与供应商丁的合作,因此计划收购供应商丁某子公司50%的股权,且年度预算、总经理任免等事项均需双方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在交易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丁提出应当考虑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企业丙此前未开展过经营者集中申报,对于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如何申报、审查时长等问题缺乏了解。为此,企业丙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了书面商谈申请。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商谈中为企业丙提供了如何判断是否触发申报义务的指导,并结合企业丙与供应商丁补充说明的材料,就申报程序、法定审查时限等进行了说明。企业丙根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指导,认真全面地准备了申报材料,并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答复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的问题,在申报正式受理后三十天内获得了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在计划交易时间内完成了交割。

 

第十八条 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相关垄断行为合规风险识别

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相关垄断行为合规风险,是指经营者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主体)协调、推动或者要求下,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的风险。

经营者在与行政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或者收到行政主体要求执行的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函件、会议纪要等文件时,要注意识别相应文件内容是否带来反垄断合规风险,及时向行政主体作出提示,必要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

参考示例11:甲市某行政机关为增强本地相关产业竞争力,要求本市8家企业开展合作,组建联合经营体,划分销售区域、固定销售价格,避免相互竞争。8家企业据此签订合作协议,对有关要求作出细化安排,并规定违反协议的惩罚措施。甲市某行政机关的相关做法违反《反垄断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规定。8家企业虽然是执行行政机关的要求,但仍然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拒绝配合审查和调查行为合规风险识别

在接受审查和调查过程中,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

(二)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或者获取文件资料、信息的权限;

(三)拒绝回答问题;

(四)隐匿、销毁、转移证据;

(五)提供误导性信息或者虚假信息;

(六)其他阻碍反垄断调查和审查的行为。

经营者在接受调查时,可以成立工作组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调查,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参考示例12:公司甲在接受反垄断调查期间,法定代表人拒绝提供采购、销售涉案商品的票证、单据、记录、会计账簿等资料,阻挠执法人员查阅公司电子数据、文件资料;公司业务部人员隐匿存有证据材料的优盘,并谎称公司的采购合同以及与上游生产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材料丢失。上述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的规定,公司甲和法定代表人、业务部有关人员均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提示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一)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阻碍审查和调查的法律责任。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六)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七)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从事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规定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参考示例13:在某行业协会的组织下,行业内包括企业甲在内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多个经营者通过会议、磋商等方式,讨论相关商品销售价格,并签订统一价格的自律公约。随后,行业协会通过组织自查、责任追究等方式,推动公约实施。随着企业甲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合规管理部门在风险排查中发现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禁止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规定,存在严重的反垄断合规风险,立即向合规委员会报告。合规委员会专题研究后,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并提交了签署和实施行业自律公约的相关证据。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行业内经营者参加并实施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依据《反垄断法》规定,应当对行业协会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罚款。企业甲作为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反垄断法》规定,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企业甲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境外风险提示

经营者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当了解并遵守业务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当发生重大境外反垄断风险时,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汇报,组织内部调查,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和风险应对措施;同时,经营者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等渠道向有关政府部门和驻外使领馆报告。

经营者可以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涉及的主要司法辖区、所处行业特性及市场状况、业务经营面临的法律风险等制定境外反垄断合规制度,或者将境外反垄断合规要求嵌入现有整体合规制度中。有关境外反垄断合规事项,经营者可参考《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

参考示例14:企业甲是一家大型物流集团,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子公司。近年来,企业甲注意到多个境外子公司收到当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协助调查通知,并了解到行业内某些企业正在接受反垄断调查甚至受到处罚,逐渐认识到遵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律法规是境外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企业甲基于国内已有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全面补充和加强了境外反垄断合规内容,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汇总梳理,编制境外反垄断合规手册,定期对涉及海外业务的员工开展合规培训,并将反垄断合规管理嵌入境外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合规风险。

 

第二十二条 风险处置

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对各类合规风险采取恰当的控制和应对措施: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的,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

(二)涉嫌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的经营者,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和《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的规定,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申请宽大;也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证明相关协议属于不予禁止或者不适用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涉嫌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营者,可以依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证明相关行为具有正当理由。

(四)违法实施或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经营者,可以依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动报告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申请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调查的经营者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和《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的规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承诺在其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后果,并申请中止调查。

(六)根据《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证明有关行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七)经营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以外规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合规管理运行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反垄断合规审查

鼓励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审查机制,将合规审查作为经营者制定规章制度流程、与其他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制定销售和采购政策、开展投资并购、参加行业协会活动等重大事项的必经程序,由业务及职能部门履行反垄断合规初审职责,反垄断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进行复审,及时对不合规的内容进行处置,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

参考示例15:由于对外股权投资业务较多,企业甲专门制定了投资并购交易项目反垄断申报义务评估流程指引,明确投资部门评估流程、判断标准和禁止事项。投资部门按照合规管理要求,在每一个交易中开展申报义务评估,并针对难以准确判断的问题,及时提交反垄断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查,保障有关交易项目依法合规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反垄断合规咨询

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合规需求,建立反垄断合规咨询机制。

业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遇到重点领域或重要业务环节反垄断合规风险事项时,可以主动咨询反垄断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意见。反垄断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在合理时间内答复或启动合规审查流程。

对于复杂或专业性强且存在重大反垄断合规风险的事项,经营者可以咨询外部法律专家和专业机构。

 

第二十五条 反垄断合规汇报

鼓励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汇报机制,由反垄断合规管理负责人定期向合规治理机构汇报反垄断合规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反垄断合规风险。

经营者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反垄断合规情况及进展。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经营者合规管理信息归集,给予经营者必要支持和指导。

参考示例16:企业甲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中建立了反垄断合规汇报机制,各业务部门和合规负责人定期向合规委员会汇报生产经营中的反垄断合规风险情况、反垄断合规工作开展情况等,并将相关内容形成年度合规评估报告向合规委员会进行汇报。同时,由于生产经营中涉及合同较多、风险较大,企业甲针对性地建立了重大合同报备制度,将可能涉及反垄断风险的合同(如包含价格调整、排他性限制条款的合同以及涉及多个交易相对人的合同)作为重大合同,及时向合规委员会报备。如果没有及时报备,合规管理负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规培训

鼓励经营者将反垄断合规培训纳入员工培训计划和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结合不同岗位的合规管理要求开展针对性培训:

(一)决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带头接受专题培训;

(二)核心业务、重要环节、关键岗位以及其他存在较高反垄断风险的员工,接受针对性的专题培训;

(三)从事境外业务的决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定期接受相关司法辖区反垄断合规内容培训;

(四)其他人员接受与岗位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相匹配的反垄断合规培训。

合规培训可以通过内部培训、专家讲座、专题研讨等线下方式,也可以通过网络课程等线上方式进行。鼓励经营者建立合规培训台账,结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定期评估培训效果,对可能给经营者带来反垄断合规风险的第三方提供合规培训支持。

参考示例17:大型企业甲重视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建立了常态化反垄断合规培训机制,通过在内部网站开设合规专栏、举办合规讲座及研讨会等方式,每季度进行反垄断合规培训,并通过合规测试等方式巩固培训成果。同时,还建立了针对性反垄断合规培训机制,对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调岗员工及新入职员工进行专题培训。

参考示例18:小企业乙治理结构简单,员工数量较少。为节约成本,提高反垄断合规培训效率,根据自身情况优化培训方式,通过定期进行员工谈话、举办员工讨论会、集体学习典型案例等形式实施合规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合规承诺及保障

鼓励经营者向社会公开作出反垄断合规承诺,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相关人员违反合规承诺的不利后果,并以实际行动表明对反垄断合规工作的支持。承诺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涵盖反垄断合规治理机构领导责任、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责任与业务部门主体责任的责任体系;

(二)建立健全涵盖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提醒、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等措施的反垄断合规风险防范体系;

(三)建立健全涵盖反垄断合规审查、内部举报、外部监督、合规汇报的反垄断合规监控体系;

(四)建立健全涵盖风险处置、合规奖惩等机制的反垄断合规应对体系;

(五)有效开展反垄断合规需要的其他资源支持。

参考示例19:企业甲在其官网上设置“合规与诚信”专栏,向社会公开作出如下合规承诺:企业甲重视并持续营造公平竞争文化,坚持诚信经营、遵守所有适用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建立符合业界最佳实践的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并坚持将合规管理落实到各项业务活动及流程中,要求每一位员工遵守反垄断法相关要求。同时,企业甲公开其反垄断合规的具体举措和做法,公布举报渠道,欢迎任何第三方举报企业甲员工违反反垄断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并承诺对举报人和内容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合规奖惩

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对员工反垄断合规行为的考核及奖惩机制,将反垄断合规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及其所属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激励和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

参考示例20:企业甲为保障落实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建立了反垄断合规考核机制,将反垄断合规管理情况纳入业务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事项中。同时,定期对员工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在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员工以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规监督机制

鼓励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举报处理和反馈机制,积极响应员工、客户及第三方的反垄断合规投诉和举报,并组织开展核查。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不因举报行为受到不利影响。

经营者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员工可以在反垄断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组织或者协助下,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合规自查,也可以独立组织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合规检查。鼓励经营者加强对下属机构反垄断合规管理的监督检查。

参考示例21:企业甲建立了反垄断合规管理定期自查机制。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在某次合规自查中,通过某份行业协会会议纪要发现参加会议的部分企业可能交换了定价意向等敏感信息。企业甲立即发起了内部反垄断合规检查,了解本企业参会人员是否严格落实了合规注意事项、事前合规审查是否存在遗漏等。同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风险事项出具了法律分析意见,并立刻草拟了一份不参与任何违反《反垄断法》行为的合规声明。经调查,企业甲确认相关敏感信息交换未出现在会前议程中,而是由会上其他企业临时提出,且企业甲参会人员未参与讨论。因此,企业甲及时向行业协会发送了合规声明,并在内部传达会议纪要前删除了其他竞争对手敏感信息,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

 

第三十条 合规管理评估与改进

鼓励经营者定期对反垄断合规管理有效性开展评估,发现和纠正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和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出现重大反垄断合规风险或者违规问题的,经营者需及时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

经营者可以对商业伙伴反垄断合规情况开展评估,或者与商业伙伴签署反垄断承诺条款,共同遵守反垄断合规要求,共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参考示例22:大型企业甲业务范围广、商业模式复杂且外部市场环境变化较快,需要根据行业变化和监管动态持续改进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因此,企业甲确定了两类合规管理评估机制:一是当内外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时,仅评估合规管理运行和执行情况;二是当内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全面评估合规管理制度的适应性、合规管理运行和执行的有效性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

鼓励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将合规要求和风险防控机制嵌入业务流程,强化对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情况的过程管控和运行分析。

 

第五章 合规激励

 

第三十二条 加强合规激励

为鼓励经营者积极培育和倡导公平竞争文化、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时,可以酌情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调查前合规激励

经营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前已经终止涉嫌垄断行为,相关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竞争损害的,执法机构可以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实施情况作为认定经营者是否及时改正的考量因素,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酌情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承诺制度中的合规激励

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涉嫌垄断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其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实施情况作为是否作出中止调查决定的考量因素,并在决定是否终止调查时对反垄断合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营者申请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的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可以参考《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和《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等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宽大制度中的合规激励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如果能够证明经营者积极建立或者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且对于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后果起到重要作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宽大减免范围内对经营者适用较大减免幅度。

经营者申请宽大的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可以参考《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和《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等规定。

 

第三十六条 罚款幅度裁量区间中的合规激励

经营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积极建立或者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对于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后果起到重要作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酌情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实质性审查

经营者可以依据本指南规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合规激励。

经营者申请合规激励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从完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对其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审查:

(一)经营者是否建立了体系化的管理制度、健全的合规管理机构和相称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

(二)经营者是否严格执行了合规管理制度、是否真实履行了反垄断合规承诺;

(三)经营者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合规监督和保障措施;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因素。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审查时,可以设置必要的考察期。

 

第三十八条 不予合规激励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给予经营者合规激励:

(一)经营者未通过合规实质性审查的;

(二)作出合规实质性审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经营者在合规考察期间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

(四)经营者多次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五)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指南的效力

本指南仅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规章对反垄断合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参考制定

行业协会可参考本指南,组织制定本行业反垄断合规管理参考规则,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四十一条 指南的解释

本指南由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解读

 

为指导和推动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提升反垄断合规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企业公平竞争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20年9月,原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指南》,对增强经营者公平竞争意识、提高反垄断合规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反垄断工作的深入开展,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有必要及时对《指南》作出修订。

(一)落实新反垄断法的需要。2022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对一些垄断行为作出新规定。因此,有必要及时对《指南》作出修订,全面提示经营者反垄断法律风险,指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二)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需要。随着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发展,各类经营主体间竞争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大幅提高。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需要经营者积极培育和倡导公平竞争文化,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因此,有必要及时对《指南》作出修订,促进增强经营者合规管理意识,提升经营者合规管理水平,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三)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企业发展壮大,对依法合规经营提出更高要求。反垄断是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必要及时对《指南》作出修订,进一步增强指引性和可操作性,指导企业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对促进企业行稳致远、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过程

2023年11月,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启动《指南》修订。修订过程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梳理政策实践。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企业合规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认真总结《指南》实施以来市场监管部门促进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的工作实践,以及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合规薄弱环节、合规风险重点,明确《指南》修订的原则、方向和重点。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反垄断合规管理的重点难点,多次开展专题调研,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多方召开专题座谈会,组织数场专家研讨会,深入了解企业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的创新实践和问题挑战,听取各方对《指南》修订的意见建议。同时,深入研究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反垄断合规指南的实践做法,为我国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借鉴。

(三)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先后征求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成员单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重点行业协会、代表性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对社会各方面反馈的建设性、合理化建议予以吸收采纳,修改完善《指南》。

 

三、《指南》的主要特点

根据为经营者提供指引的性质和定位,新修订的《指南》突出把握以下导向:

(一)更加突出问题导向。《指南》鼓励经营者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把握可能产生反垄断合规风险的业务领域、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结合反垄断法律规定和企业运营场景,对经营者在产品定价、同业交流、上下游合作、经营者集中、接受反垄断调查审查等具体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合规风险作出明确提示,并增加指导性假设案例,加强“场景化”指导,增强指南的指引性。

(二)更加突出实践导向。《指南》鼓励经营者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与发展阶段和能力相适应的合规管理制度,并将近年来企业探索形成的合规管理有效做法机制化,强调将合规责任落实到各领域各环节,对有关合规管理原则、合规管理机构、合规管理职责等作出较为具体的指引,为企业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提供更加清晰、更可操作的参考做法。

(三)更加突出激励导向。在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将企业加强主动合规与行政处罚裁量、宽大制度、中止调查制度等做好衔接,并对如何评估企业合规制度的真实性、完善性、有效性作出规定,强化合规激励。

 

四、修订主要内容

(一)完善总则原则性规定。一是进一步完善《指南》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完善关于合规管理基本概念的规定,并丰富合规文化建设内容。三是新增坚持问题导向、务实高效、全面覆盖的原则,为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提供指导。

(二)设立合规管理组织章节。一是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组织体系的总体设置作出指引。二是明确经营者合规管理机构设置,并提出不同层级机构在合规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三)细化合规风险管理内容。一是将合规风险重点与合规风险管理合并为一章,增加对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的场景化指导。二是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修改完善风险识别和评估、风险提醒、风险处置等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规定。三是细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拒绝配合调查等方面合规风险的要点,并新增经营者可能面临的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相关的垄断行为风险。四是完善法律责任和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分不同情形说明经营者可以采取的风险处置举措。

(四)完善合规管理运行和保障内容。一是新增反垄断合规审查、合规咨询、监督机制、评估与改进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条款,实现合规风险闭环管理。二是完善合规汇报机制。三是增强合规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合规意识持续增强、合规能力持续提升。四是明确合规承诺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经营者以实际行动表明对反垄断合规工作的支持。

(五)增加合规激励专章。一是引入反垄断合规激励机制,明确经营者可以申请合规激励。二是明确调查前、承诺制度、宽大制度、罚款裁量等反垄断执法不同环节中合规激励具体适用情形。三是明确经营者申请合规激励的程序和不予合规激励的具体情形。

(六)调整完善附则。一是鼓励行业协会参考《指南》组织制定本行业合规管理规则。二是明确《指南》由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外,《指南》在相应部分设置了22个参考示例,为经营者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的指引。

 

新时代背景下的反垄断合规制度完善——

评新修订《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的五大亮点

 

2020年,《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以下简称“2020版合规指南”)发布实施,旨在为经营者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提供明确指引,深化对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预防和降低法律风险。2024年4月底,国务院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发布修订后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以下简称“2024版合规指南”),对原有指南进行了全面升级。将2024版合规指南与2020版合规指南进行比较,可以发现2024版合规指南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亮点:

 

一、以专章形式明确全流程合规激励规则,提高合规执行有效性

2024版合规指南的第一大亮点,是以专章形式进一步明确合规激励规则。指南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垄断行为进行处理时,可以酌情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及实施情况,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决定。为增强合规激励制度的可操作性,指南还将合规激励细分为调查前、承诺制度、宽大制度、作出处罚前四个场景,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作为可以“酌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中止调查”“适用较大减免幅度”或“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同时,该章也明确规定经营者申请合规激励需要通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完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实质性审查。

以专章形式明确合规激励制度的现实意义在于:首先,能够大幅提高经营者参与反垄断合规建设的积极性,促成其建立和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有效因应经营者参与合规建设动力不足的问题。其次,是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举措。2023年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评估B-Ready体系(“宜商环境”评估体系)新增的“市场竞争”指标中的四级指标测评点即为“对自愿遵守规定的激励措施”,指南的合规激励专章充分体现了中国与世界主要反垄断法域合规激励机制的对接和接轨。

 

二、附加参考示例,为经营者提供明确行动指引

2024版合规指南的第二大亮点,是在条文规定较为原则性或专业性较强处,提供了22个参考示例,对合规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在美国、欧盟等司法辖区制定的反垄断指南中,加入参考示例的做法并不鲜见,并在实践中发挥了良好的指引作用。我国此次修订的2024版合规指南不仅对参考示例进行了列举,并且采用的是较为详细而非简略的案例叙述模式,更容易被以前不具备反垄断法专业知识的普通经营者所理解和对照。

藉由参考示例,一方面,能够帮助经营者深入了解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认定规则和适用标准等,理解反垄断法解释和适用的具体细节,认识到实施垄断行为和拒绝配合审查和调查等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从中吸取有关经验和教训,避免重蹈覆辙,增强合规管理和风险识别意识。另一方面,参考示例中包含对实践中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的机制化,内容更为详实,更有助于经营者理解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合规制度建设的具体要求和把握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标准,明确潜在风险和建设重点,构建具有针对性的合规政策和措施,提升合规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三、明确原则,以建立贴合实际的分层合规管理制度

2024版合规指南的第三大亮点,是明确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原则,即“经营者可根据所处行业特点、自身风险要点和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经营者可以从自身业务规模、商业模式、治理结构等情况出发,制定适宜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这些原则允许经营者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阶段去建立分层次的合规管理制度,考量到了不同规模企业构建合规管理制度的成本,提高了合规制度的易遵照性,也能够实际减轻中小经营者的合规成本和负担,提高经济发展效率。我国经济仍处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同一时期存在发展较好较规范的大企业,也有更多充满活力但在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如果不对企业发展阶段进行区分课以同等强度的合规管理制度要求,反而容易造成实质竞争不公平的问题。因此,2024版合规指南提出的分层合规管理制度要求更能符合当下我国的经济发展实际需求。

同时,2024版合规指南还鼓励经营者将反垄断合规纳入企业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这与我国目前推动的企业ESG合规等工作也进一步融合,能够使得经营者根据自身需要以最低的成本完成更多的合规工作,提升反垄断合规在企业发展实践中的显示度。

 

四、细化具体垄断行为类型中的合规风险识别要点

2024版合规指南的第四大亮点:是相较于2020版合规指南,该版第三章大幅增加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行为等具体情形中的重点合规风险。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后,市场监管总局接连颁布了最新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反垄断法配套规章,2024版合规指南紧密结合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律法规规章,将经营者预防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合规要点进行了大幅度的细化,既体现了指南的时效性,也增强了指南的易理解性。

细化具体垄断行为类型中的合规风险识别要点,一方面,为企业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执法预期,有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优化法治保障、提振发展信心,激发经营主体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另一方面,也能够以经营者合规管理助推科学高效执法,藉由细化的行为指引,推动行为认定更加科学,法律责任设置更加规范,法律实施监督更加有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丰富合规管理保障内容,规范程序性合规制度

2024版合规指南的第五大亮点:是在保留《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中现有的信息化建设、内部监督机制等内容的基础上,扩充了关于合规审查、合规咨询、合规汇报、合规承诺等方面的内容,并增加了外部监督机制。合规管理的重点除了应当从实体法遵循方面提供更多的指引,也应该从程序设计的角度保障其合规要求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顺畅实施。因此,2024版合规指南更加重视反垄断合规管理的程序性保障,专门增加了有助于经营者将合规管理嵌入其经营管理流程的制度性要求。

为合规管理增加程序性保障制度,首先,能够提升经营者合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纠正合规风险和问题,增强合规管理的预警和风险防范能力;其次,外部监督机制可以促进企业通过公开作出合规承诺、接受外部审查和监督,积极响应客户及第三方的反垄断合规投诉和举报,增强企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声誉。再次,程序性合规制度能够引导企业自觉加强内部监督约束,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推动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最后,程序性合规制度有助于推动行业内企业规范经营和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结语

经过十来年的发展,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较大的成绩,中国也跻身于全球领先的反垄断司法辖区之一。在反垄断执法进行常态化监管的新时代背景下,反垄断合规成为维护市场竞争、倡导竞争文化的重要工具,我国在时隔三年多后对反垄断合规指南进行更新和完善既体现了对新修订法律法规规章的适应性完善,又能为经营者提供更详细和明确的行为指引。而此次引入的合规激励制度也将大幅提升经营者对合规工作的重视和内生驱动力,同时还为优化营商环境视野下的竞争政策执行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袁嘉)

 

引导和激励反垄断合规 助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解读

 

近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发布了修订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新指南”)。新指南共六章41条,相对总共30条的原有指南来说,这次修订的幅度是比较大的,尤其是新增了第五章“合规激励”专章,并且新增了22个场景化的参考示例。从基本内容来看,新指南聚焦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的引导和激励,这对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一、反垄断合规管理是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经济的当今时代,各类经营主体都需要依法经营,在经营活动中做好合规管理工作,以防范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一般是指经营者以有效识别、预防和降低合规风险为目的,以经营者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构建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合规行为准则、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完善合规运行和保障机制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合规管理具有事先预防和抑制违法行为的功能,是企业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对于那些有出口业务和国际投资的企业来说,不仅要做好国内的合规管理工作,还要做好国外的合规管理工作。

反垄断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近些年来,强化反垄断已经成为全球的共识和各国的实际行动。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修改完善并且进入常态化监管的背景下,反垄断执法强调审慎监管,精准执法,这就使得做好反垄断合规管理成为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可以说,反垄断合规管理应该成为企业非常重要的内部治理战略。虽然反垄断合规管理本身不会创造经济价值,却使企业避免因受到法律制裁而带来的各种经济和声誉损失,从而最终避免企业收益的减少或丧失,产生可持续发展的效果。实际上,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还可以让经营者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加其正面品牌效应。

同时,反垄断合规作为反垄断法实施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机制,对于培育和弘扬优质的竞争文化,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营商环境建设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而其中一个基本的方面就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世界银行开展的新营商环境评估中,与原来的DB一级指标相较,B-READY一级指标虽然在数量上没变,但内容有较大改变,其中市场竞争是其新设的两个一级指标之一。B-READY的方法论指出:大量的经济证据表明,公平的市场竞争通过提高行业和企业创新水平、刺激经济增长,从而带来更好的产品、更多更好的工作以及更高的收入。拥有一个充满活力和竞争的市场,是实现一国更快增长的关键。竞争很少是完美的。企业行为或政府干预都会造成市场失灵。竞争政策是一套确保市场上的竞争不会以减少经济福利的方式受到限制的法律与政策,对于营商环境至关重要。而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的引导和激励正是竞争政策的一种重要实现机制。

 

二、作为内部经营管理的反垄断合规管理也需要有效的外部引导

本来,反垄断合规管理属于经营者经营管理活动的一部分,无疑是企业内部的事务,也就是经营者自身要承担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外部的引导可有可无。相反,反垄断执法机构、行业协会等外部力量的引导很有必要。2022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在第14条就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其中,新增的“合规经营”意义重大,这意味着引导行业协会会员企业与行业内其他经营者进行反垄断合规管理成为反垄断法赋予行业协会的新使命与新职责。通过行业协会倡导督促会员企业和相关经营者尽快建立完善的反垄断合规管理机制,不仅符合让经营者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的市场规律,也是全球各反垄断司法辖区的普遍实践。

相较于行业协会的合规管理引导,来自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合规管理引导更为重要。实际上,合规管理不仅是企业的内部治理战略,也是一国推进法律实施、减轻事后执法成本的重要举措。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事先增进经营者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承诺,而不是单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通过制裁来增强威慑。经验研究已表明,仅仅倚重简单威慑、事后单一的法律救济体系很难换取足够的企业合规承诺,甚至会落入“威慑陷阱”——处罚过轻缺乏威慑力,处罚过重则会损害到无辜员工和债权人的利益。与此不同,反垄断合规管理运作于经营者内部,融入于经营者的日常运营之中,全链条的合规渗透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的滋生。而且,反垄断合规管理责任落实到经营者各个业务岗位,使得行为具备可回溯性,监督的强化会削弱员工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在此基础上,由官方制定以告知经营者如何才能有效遵守相关法律规范为要义的反垄断合规指南,换取企业足够的合规承诺,已成为反垄断执法的重要补充和法律实施的新趋势。

由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制定合规指南,对于引导和帮助经营者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反垄断合规管理官方指导文件的制定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进步很快。2020年9月,首个中央层面的反垄断合规文件即《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即原指南)印发。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11月还发布了《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这次公布的新指南在原指南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经营者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的引导,不仅进一步完善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运行和保障机制,补充了合规审查、合规咨询、合规汇报、合规承诺及保障、合规管理评估与改进等内容,而且增加了大量帮助经营者进行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的参考示例。对于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的有效引导实际上成为中国政府提供促进市场竞争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作为防范风险内在需要的反垄断合规管理还需要给予合理的外部激励

反垄断合规管理具有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的功能,因此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基于合规管理同时具有推动法律实施、减轻事后执法成本的外在功能,给予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以外部激励也就成为必要。

给予企业反垄断合规的引导固然能够帮助其进行合规管理,但是如果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的努力难以被执法机构承认或者认可,不能成为责任减免或调查中止等的事实依据,那么企业反垄断合规的内生动力仍然不足。面对这种合规对外效力受限的境况,一些国家探索反垄断合规的激励机制。例如,韩国创设出了反垄断合规评级制度,将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建设状况交由第三方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公示,以增加公众及执法机构对企业合规建设的认可,激励企业积极开展竞争合规。又如,美国很多联邦政府部门都会将减免处罚作为合规管理的激励机制,包括以合规作为行政和解适用条件,把合规纳入和解协议,将合规作为减轻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依据。再如,英国竞争执法机构对于实施了竞争合规的违法企业通常会采取一种隐性激励模式,即在不公开披露企业实际责任的情况下,对罚款实行百分比降低。这种激励机制对于推动经营者合规来说显得非常必要。

虽然我国之前在特定领域、特定范围有过反垄断合规激励的规定,如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9月公布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第32条原则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合规激励,但是这次新指南的公布,统领性明确了我国反垄断合规激励机制。相比于原指南,新指南第五章新增的“合规激励”专章明确指出,为鼓励经营者积极培育和倡导公平竞争文化、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时,可以酌情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实施情况,并分别规定了调查前合规激励、承诺制度中的合规激励、宽大制度中的合规激励、罚款幅度裁量区间中的合规激励、实质性审查以及不予合规激励的情形。这将大大增强经营者进行反垄断合规的动力,体现了“柔性监管”的趋势,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文化氛围,从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总之,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既是经营者规避合规风险、促进自身健康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内部责任,也有必要给予有效引导和合理激励的外部推动。新指南在这两方面都有很大的突破和创新,必将推动反垄断合规的更好开展,从而进一步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王先林)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