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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财政支持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实施细则(附: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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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省级财政安排资金,支持我省数据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发放“算力券”以及支持省内各类数据基础设施项目的专项奖补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算力券”是指省内外企业购买山东省内人工智能算力后,依据已执行的合同金额和算力赋能应用情况可申领的奖补资金。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数据基础设施项目专项奖补”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建成符合国家及省数据管理部门定义的数据基础设施项目,依据其对“数字中国”“数字强省”的实际支持力度,可申报的奖补资金。


第五条  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资金列支。鼓励各市同步给予配套奖励支持,叠加放大政策效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提出年度预算申请和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大数据局及时下达省级奖补资金,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各用款单位按照国家、省相关财经法规制度和本细则规定申报、管理和使用资金,并对使用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各市大数据局负责本地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申报项目审核等工作,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奖补标准


第八条  申请“算力券”奖补的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物理机房设置在山东省内,具备10000TFLOPS以上的智能算力供给能力,并按要求在省大数据局指定的算力监测平台接受登记监管的算力供应企业;

(二)注册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山东省内符合条件的算力供应企业签订合同,已实际履行人工智能算力交易,并取得较好算力应用成果的算力需求企业;

(三)算力供应企业、算力需求企业均需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障资金,近3年内无失信记录;

(四)算力供需双方中,任意一方注册地位于青岛市内的,不列入省级财政奖补范围,可参照青岛市有关规定申报市级“算力券”奖补。

(五)同等条件下,对使用国产算力的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第九条  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中,“算力券”奖补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算力券”奖补主要按照已实际执行的算力采购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供需双方发放;

(二)省大数据局根据年度算力应用情况和奖补资金总额确定奖补比例,供需双方单边奖补上限不超过合同实际执行金额的5%;

(三)合同实际执行金额的计量时段为上一个自然年,计量依据为可互相印证的银行转账凭证和发票;

(四)省级“算力券”奖补资金年度安排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单家企业的累计奖补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应奖补资金总量超过当年省级资金预算总额的,由省大数据局组织第三方专家对相关算力服务合同进行综合评审,优先奖补算力赋能效益突出的算力采购合同。


第十条  申请“数据基础设施项目专项奖补”的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运营符合国家及省有关定义的数据基础设施,提供数据采集、加工、清洗、交易及各类增值服务的事业单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

(二)相关单位需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障资金,近3年内无失信记录;

(三)受奖补项目的建设成本和上年度运营成本中,财政资金占比均不得超过50%;

(四)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数据基础设施项目专项奖补”,完成二期、三期建设,且总体提升较大的除外;

(五)在建设阶段获得过国家相关财税政策支持的项目主体,优先列为省级财政资金奖补对象;

(六)数据中心类项目主要通过“算力券”进行奖补,不列入“数据基础设施项目专项奖补”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中,“数据基础设施项目专项奖补”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数据基础设施项目分为“标杆型”和“引领型”两个等级,单个“标杆型”项目的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引领型”项目的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省大数据局根据当年国家及全省重点发展导向,综合考量拟奖补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本和实施成效,制定两个等级项目的具体奖补标准。

(三)省级“数据基础设施项目专项奖补”资金年度安排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应奖补资金总量超过当年省级资金预算总额的,由省大数据局组织第三方专家对相关项目的运营成效进行综合评审,优先奖补支撑“数字中国”“数字强省”成效更为显著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核


第十二条  省大数据局每年一季度下发申报上年度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申报截止日期为通知印发后1个月内。申报通知同步通过爱山东APP、鲁惠通政策兑现平台等渠道发布,申报、评审产生的过程性数据由省大数据局统筹管理。

各市大数据局负责本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其中,申报“数据基础设施项目专项奖补”的,项目材料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同步将项目申报详情通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申报奖补主体应通过所在市大数据局申报(属地界定以项目实际运营实体所在地为准),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资料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复印件,社保及税费缴纳证明。支持“爱山东”平台电子亮证,相关材料真实性将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进行核验。

2.《山东省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申请表》。

(二)佐证材料

根据申报项目类别,选择提供下列材料:

1.“算力券”奖补

(1)供需双方正式签章的算力服务合同,以及可证明上年度实际交易金额的银行支付凭证及发票。

(2)相关算力设备在省大数据局指定平台的登记记录(以平台后台监测记录为准,无需额外提供材料),以及可印证算力设备应用情况的其他佐证材料。

(3)项目实施效益分析报告,需包含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涉及重点技术攻关、大模型孵化等事宜的,应提供有效佐证材料。

(4)项目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证明复印件。

2.“数据基础设施项目专项奖补”

(1)项目建设运营支出报告,列明项目实际支出的建设成本、上年度运营成本及资金来源,并提供银行支付凭证及发票等佐证材料。

(2)项目实施效益分析报告,需包含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并重点分析项目对数据要素价值化的支持情况。项目服务范围涉及外省,并与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等国家统筹布局的数据基础设施项目形成联动的,应提供有效佐证材料。

(3)项目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证明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印证材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申报项目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

(二)申报单位三年内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以及项目存在争议,被相关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

(三)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第十五条  申报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项目应当是上一年度已实际完成的项目。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报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省大数据局核对确认后可顺延至下一年度申报,仍未在下一年度提出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六条  审核程序

(一)市级审核

各市大数据局负责受理申报项目初次审核,初审合格后按要求报送至省大数据局。

(二)省级复审

1.省大数据局根据市级审核结果,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组织第三方专家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梳理,经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遴选形成拟奖补项目名单,确定奖补标准和奖补金额,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形成拟奖补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

2.申报“数据基础设施项目专项奖补”的主体,需按照省大数据局统一要求参加项目现场答辩,并配合开展现场核验。

(三)社会公示

1.拟奖补项目名单在省大数据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2.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的或匿名提出的不予受理。

3.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4.在接到书面异议材料后,省大数据局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完成调查核对工作,形成复核意见,并向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反馈。

(四)项目奖补

1.公示结束后,省大数据局按程序报请省委科技委办公室(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定拟奖补项目名单、奖补标准和奖补金额。经审定同意后,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下发奖补资金预算指标文件。

2.各市大数据局应于接到省级奖补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奖补单位,并按照拨付时限和文件要求将奖补资金拨付奖补单位。相关奖补资金由各市大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受奖补单位。


第五章  资金使用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市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由受奖补主体专项用于数据采集、加工、清洗、交易等数据要素价值化相关工作,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受奖补主体应按照规定开支范围加快资金支出,当年申请的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支出完毕,未支出或项目因故终止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受奖补主体需配合省、市大数据局编制案例集,并做好应用经验推广工作。其中,接受奖补金额超过200万元的主体,应根据省大数据局要求举办专题应用推广或供需对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市大数据局要落实属地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监控责任,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二条  省大数据局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按要求科学设置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分年度绩效目标,强化目标对预算的约束力;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实事求是反映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查找并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主体,一律取消奖补资格,追回奖补奖金,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及违纪违法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省级财政支持新型数据中心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同步废止。


一图读懂 | 《山东省省级财政支持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解读来咯!


(来源:山东省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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