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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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吴先生(69岁)因自感身体不适,7时30分去县中医院就诊,经门诊检查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右心室心肌梗死。8点45分,由门诊转住院治疗。9时37分,经医院聘请的上级医师查看病情后,建议紧急介入手术治疗。医生告知介入手术的必要性和可能风险后,患者在血管介入诊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11时15分,由上级医院心血管内科主治医师陆医生和县中医院医师胡某、刘某在介入导管室行心脏冠脉造影支架植入术。12时50分,手术结束,返回病房。14时,患者因心脏破裂导致死亡,此后出院。
患者家属认为,医方在为患者做PCI手术,术前没有心脏彩超检查等存在误诊,且没有告知支架的品名、型号、材质、许可证。术中右冠脉闭塞,抽吸血栓后注入阿替普酶溶栓存在过错,增加了出血风险,加重了患者病情。患者早上7点多步入病房,等到11点15分才做PCI手术,延误了病情。经家属到上级医院了解,手术医师陆医生只是个主治医生,并非“教授”,没有心脏支架手术资质,医院邀请“假教授”欺骗患者。中医院属二甲医院,不具备做PCI手术资质, “教授” 陆医生全程手术,病历却没有其本人签字。患者死亡是医方违反诊疗规范所造成,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
法院审理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存在以下不足:1、病历书写不够规范,自动出院没有患者家属签字;2、患者介入手术后进入病房观察病情不够严密;3、医方对患者的病情风险预判不足;4、医方和患者家属病情沟通不到位、不充分。鉴定结论:患者死亡原因系急性心肌梗死后心脏破裂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另查明,县中医院无冠脉造影+支架植入术诊疗资质,医院提供的相关文件无法证明其取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许可,医生职业信息查询打印件,无法证明做手术人员的从业资质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案涉鉴定结论和查明的事实,中医院对聘请实施介入手术的院外专家的职称等必要信息未如实向患方告知,侵害了患者的选择权;对患者病情沟通不到位,未尽到相应诊疗告知义务;对患者未尽到相应的结果预见和结果避免的高度注意的诊疗义务;在未取得相关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手术,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患者死亡结果承担70%的责任,判决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患方认为,医院在未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违规为受害人进行冠脉造影术和心脏支架植入术,外聘教授来做手术,病人家属亲自走访调查该医生系冒充教授,欺骗患者,且其进行手术却没有本人签名,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其提供的行业管理规定,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不是许可而是备案,医院开展的心脏介入手术并不违规。本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没有提出再次鉴定,对鉴定结论认可,医方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存在外聘教授为患者实施手术未充分告知、手术记录及病历资料中均无医院所称外聘教授的签名、病历资料书写不规范、与患方病情及治疗等沟通不到位,对患者病情观察不严密等不足之处。经审查医院在该事件发生当年12月底才经市卫健委完成备案审核,且市卫健委当年11月才下发限制类技术备案文件,故医院行案涉手术时尚未完成备案,并未取得相应资质。患者系心肌梗死,病情凶险,救治难度较大,且系高龄患者,故其死亡后果亦不能排除其自身身体的原因,一审认定医院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在医疗领域,每一次诊疗行为都承载着患者的信任与生命的重量。然而,当医院的诊疗行为偏离规范轨道,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便可能遭受侵害。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进行,心血管介入手术属于高风险侵入性操作,国家卫健委明确将其纳入限制类技术目录,实施前需完成备案审核。
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心脏冠脉造影支架植入术属于国家限制类技术,医疗机构必须完成备案并取得资质方可开展。
本案中,县中医院作为二级甲等医院,未在患者术前取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许可,属于典型的“违规行医”。虽然医院在庭审中辩称“备案制取代许可制”,试图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的备案规定为自己开脱。但备案是在医疗机构符合技术条件后的事后监管措施,而非资质准入。医院在为患者实施手术时尚未完成备案,且未提供任何证明其具备技术能力的材料,其行为已违反“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的法律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本案中医方仅笼统告知“介入手术风险”,未具体说明溶栓治疗可能增加心脏破裂风险,未告知支架的品名、型号、材质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以及未向患者说明药物保守治疗、转诊上级医院等替代方案。更为严重的是医院外聘手术主刀医师被医院宣传为“教授”,但家属调查发现其仅为上级医院心血管内科主治医师。
医院未如实告知患者手术医师的真实职称,且手术记录无手术医师签字,病历书写混乱。患者及家属对参与手术的医生资质拥有知情权,这是其做出医疗决策的基础。医院隐瞒重要信息,违背医疗诚信原则,剥夺了患者的选择权。从法律角度看,患者有权决定是否让特定医生手术,医院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患者权益。同时,规范的病历记录是保障医疗质量、明确责任的关键,手术记录必须由主刀医师亲自签名,且病历内容需真实完整,医院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病历管理规定,暴露了医院在医疗质量管理上的严重失职,为医疗纠纷埋下隐患。
本起案件揭示的不仅是一家医院的管理失序,更是整个医疗监管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从资质审查到医生管理,从知情同意到病历记录,每一个环节的违规都可能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对医疗机构而言,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完善手术资质审批流程,如实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医疗信息,规范病历书写与管理。对医护人员,需强化法律意识与职业道德,依法执业,杜绝虚假告知、违规操作。医疗规范是守护生命的红线,任何逾越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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