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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附: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专家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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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邢慧娜: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先生,请他向大家介绍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女士,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姜杉先生,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杨智慧先生,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稽查专员嵇小灵先生。

  现在,先请胡卫列先生作情况介绍。

  司法部副部长 胡卫列: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与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业务司局的负责同志和我的两位同事一起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介绍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是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民营企业座谈会等多个场合,对规范涉企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作出重要指示。4月25日,又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再次强调要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刚刚颁布并已正式实施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涉企执法的法治原则和制度基础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今年3月以来,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本系统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作出部署。司法部作为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统筹组织政府系统的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同题共答,扎实推进。

  这次专项行动目标明确,就是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精准监督,动真碰硬,加大纠治力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专项行动中,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地区,聚焦纠治四类突出问题:一是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问题;二是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行为;三是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该罚不罚、“吃拿卡要”、粗暴执法等违反执法规范要求的行为。这些问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企业反映最为强烈和集中。此次专项行动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就在于这些问题能否得到真正地纠治。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层级,需要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形成合力。专项行动部署以来,司法部成立了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省市县三级建立工作专班和配备力量,落实市县的主战责任;国务院部门发挥条线指导作用。工作专班通过加强政策解读、出台工作指引、下发工作提示和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指导基层明了干什么、怎么干。对基层2.4万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视频调度,以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对30多万一线行政执法骨干进行专项培训。强化数字赋能,开发建设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平台,实时统一汇总问题线索,自动分送至相应地区和部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实时统计分析全国工作情况,及时提示预警,比如将罚没收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设为预警值,要求相关地方说明情况,再采取相应的举措。

  目前,各地区、各部门正梳理形成问题清单,进行自查自纠。截至5月21日,工作平台共汇集各地区各部门问题线索6232条,督促办理5246条。整治的问题涉案金额3.35亿元,为企业挽回损失9881.35万元。各领域的查纠积极推进,行政罚款数额总体呈下降趋势,乱检查得到有效遏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整治的效果还是初步的,与企业和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问题查纠整改的监督力度,对执法的突出问题、典型案件,要视情况进行重点督办或者提级办理;对纠治不力的地方,将通过约谈、通报、曝光等方式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我们还将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调研组,分期分批赴各地加强调研指导,适时对整治效果进行阶段性评估,研究完善常态化的监督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为加强对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指导,今天,我们还同步发布了8个执法监督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特点,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可以为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提供借鉴。

  开展好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要把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作为专项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可感可及、实实在在的效果,让全社会真切地感受到党中央对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关心、对坚决纠治涉企执法突出问题的决心,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我先向大家简要介绍这些,接下来欢迎大家提问。谢谢。

  邢慧娜:

  现在大家可以举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记者:

  我们都知道,今年2月17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请问在专项行动当中如何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功能作用,推进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谢谢。

  胡卫列:

  谢谢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去年2月份,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意见》也明确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事务。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在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主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就这次政府系统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而言,就是要严格履行好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刚性,也就是说要充分运用好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赋予的,包括各级政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还有政府工作部门的相关监督职能和各项监督手段,加强对执法突出问题的监督,提高监督的精准性、有效性,切实解决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职,该严不严、该管不管、该罚不罚等问题。此次专项行动确定的重点领域,也就是食品药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执法事项多、工作量大、行政裁量权基准幅度比较大的领域,也是与企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容易引发问题的领域。要运用各种监督的手段,把这些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监督,能够得到有效的纠治。同时,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具有的对行政执法的规范、指导、协调作用。规范,就是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管理,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等,来提升行政执法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指导,就是通过政策解读、发布案例和现场指导等方式,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指导,解决因执法人员政策理解不到位、能力和水平不足而导致的执法乱象。协调,就是要通过法治协调,解决因部门之间执法标准不统一、要求不一致导致的企业无所适从等问题,来全面提升执法的法治化水平。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

  近年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连续多次提到整治涉企乱收费问题。请问今年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的主要考虑是什么?和往年有什么不同?

  胡卫列:

  这个问题请市场监管总局的嵇小灵专员来回答。

  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稽查专员 嵇小灵: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治理涉企乱收费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持续多年开展了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当前部分领域的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凭借优势地位违规收费屡禁不止,部分电子政务平台隐性收费问题也是比较突出,企业对此反映比较强烈。这些问题亟需综合施策、重拳整治,切实为企业减负,助力其轻装上阵。

  为此,今年我们将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从四个方面深化整治:

  一是深化专项行动,靶向攻坚重点领域。严查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转嫁审批成本等违规行为;整治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影响力强制收费问题;强化陆路、海运口岸等交通物流领域收费监管;对水电气暖等行业收费问题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彻底。

  二是强化源头治理,严把政策合规审查关。全面清理存量涉企收费政策,对不合规收费项目,应废尽废、应调尽调,并及时更新收费目录清单。同时,严格开展新政策的合规审查,杜绝违规收费政策“带病”出台,从制度层面筑牢风险防线,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创新智慧监管,提升治理效能。加快涉企收费监测平台建设,发挥监测点数据采集的优势,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问题。同时,我们将强化部门协同,建立问题线索共享和快速处置机制,推动跨领域联合治理。

  四是完善长效机制,强化法治保障。积极推动《价格法》的修订,加快出台《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明确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以制度刚性震慑违规收费行为,构建常态化的监管法规体系。

  谢谢!

  红星新闻记者:

  现在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粗暴执法、任性执法、机械执法等问题,这次专项行动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方面有什么硬实措施?谢谢。

  胡卫列:

  这个问题请司法部刘波局长来回答。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 刘波: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这次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主要目的是规范执法,就执法而言,执法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对执法水平的高低起着关键的作用。当前,涉企行政执法当中还是存在着粗暴执法、任性执法和机械执法等问题,这里有很多是由人的原因导致的,必须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在这次专项行动中,我们特别强调:

  一是要把住入口关。也就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司法部正在研究制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健全执法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坚决杜绝不具备资格的人去执法。

  二是要把住能力关。要确保执法人员具备与所履行的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素质。现在我们注重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常态化培训机制,特别是强调要强化场景式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执法技能。通过培训,解决执法人员能力不足、在执法过程中照搬法条和机械执法等问题。在这方面,中央组织部、中央依法治国办和司法部联合建立了常态化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机制,已连续开展了三年培训,已培训执法骨干100多万人。

  三是要把住素质关。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厘清行政执法人员权力边界和行为边界,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禁止性行为和纪律要求,有效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粗暴执法等问题。

  四是要把住责任关。在这次专项行动当中,各个地区和部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法或不当实施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一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粗暴执法这些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法资格,该处分的处分,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及时进行移送。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一些地方,像江西全省清理了不符合行政执法条件的人员2648人;山东省青岛市清理了不符合行政执法条件人员351人。各地已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了1140条线索,处理相关人员1068人。谢谢。

  闪电新闻记者:

  请问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在安全生产执法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落实此次专项行动要求?如何在保障安全的同时,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谢谢。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智慧:

  谢谢记者的提问。应急管理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后,抓住“规范、严格、精准和企业自律”四个关键点,及时印发配套文件,积极为基层和企业减负,提升执法效能。一是聚焦规范。完善了分类分级检查制度,对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的企业,年度累计检查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对于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规定了执法频次的上限。大力推进包容审慎执法,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推行7项“轻微首违不罚”措施,24个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也制定了免罚、不罚的事项清单。二是聚焦严格。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一丝一毫都马虎不得。我们要求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特别是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要依法采取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并且对这些企业依法实施“一案双罚”措施,“一案双罚”就是既要处罚涉事企业,也要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我们还通过通报、发布执法案例等手段,放大执法的威慑效应。三是聚焦精准。推动各地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检查重点事项清单,作为必查项,督促企业“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目前正在9个省份开展非现场执法试点,通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赋能精准执法,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四是聚焦企业自律。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发挥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并且将排查结果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是其他监管部门报告,推动安全生产由“他律”向“自律”转化。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排查、不整改、不报告的,一旦被监管部门发现,将精准倒查责任。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严格规范执法的各项要求,既防止检查频次高、随意性大,又防止监管执法“宽松软虚”,检查更加精准,起到了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作用。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近期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分析研判,督促指导各地区更加严格规范精准执法,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谢谢!

  第一财经记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检查的意见》已经公开印发近半年了,请问司法部在治理乱检查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谢谢。

  胡卫列: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除了刚才您提到的专门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系统全面的规范以外,在去年底组织的国务院督查中,也对乱检查进行了集中纠治,并要求这次专项行动也要将乱检查作为纠治的重点之一,目的就是切实解决企业迎检负担过重的“烦心事”,让企业放心干事、安心发展。

  司法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履行好相关职责。一是印发《意见》的问题解答,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中遇到的25个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二是印发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对检查行为从程序上进行限制和约束。三是开设检查信息公示专栏,已经正式上线,我们把各个地区的检查信息都链接到这个平台上,统一公布行政检查事项、计划、频次等信息,增强检查的透明度,便于企业和群众进行监督。四是加强政策协调。对于《意见》落实当中反映出来的有些检查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比如一些领域当中的具体问题,“学生宿舍装不装防护网”“饭店厨房放不放挡鼠板”,有的企业“开窗还是关窗”等等,不同领域的检查标准有不同规定,我们正会同有关部门加紧研究解决方案和对策。

  从各个渠道反映的情况来看,在《意见》实施近半年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意见》要求,就像刚才应急管理部的杨局长提到的,应急管理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制订出台本行业的检查标准、检查频次上限等等。各地区积极探索联合检查、“综合查一次”“扫码入企”、非现场执法等一系列创新做法,目的是有效提升检查的精准度,大幅度减少对企业不必要的检查。目前成效已经开始显现,比如今年1到4月份,北京市行政检查的总量同比下降72%,非现场检查的数量同比上升48%。虽然现场检查数量少了,但是检查的效果却提高了,发现问题率同比上升26%;浙江省全面推行多部门“一表通查”、跨部门简单事项“委托查”等举措,还开展“综合查一次”,所谓“综合查一次”也就是不同的执法部门就不同的执法事项,在一定时间内,对同一企业等检查对象,通过部门的协调联动,进行联合检查,这种“综合查一次”的实施率达到33.9%,直接减少入企检查1万多户次;福建省运用重复检查预警功能,共发出重复检查预警9998次,行政检查总量环比下降50.6%。深圳市打造行政执法监督码系统,成效显现,以该市光明区为例,2025年以来,入企次数由3323次减少到1135次,下降了65.84%。

  在有效遏制乱检查的同时,我们也同样强调,要按照严格依法的要求,履行好行政检查的职责,该检查的要检查到位,特别是涉及食品药品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不光要严格检查,还要依法检查到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置,有效解决问题,不能一查了之。《意见》实施近半年来,已经取得了初步但明显的成效,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持续加大文件的贯彻实施和落实力度,让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成效不断显现,让企业更加可感可及。谢谢。

     海报新闻记者:

  如何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谢谢。

  胡卫列:

  这个问题还是请司法部的刘波局长来回答。

  刘波:

  感谢您的提问。您提的这个问题涉及政策的把握,社会上一直都非常关注。目前很多地方在积极探索柔性的执法方式,优化执法理念,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一些地方出台了免罚或者不罚的清单,比如上海出台了《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细化了轻微违法不予立案的程序。深圳龙华区建立了“柔性执法”机制,对主动自查自纠的轻微违法企业,开通了免罚清单绿色通道。实践中的这些探索,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但是,也会有很多人担心,我们一味强调柔性执法,强调温度,会不会导致该管的不管、该罚的不罚、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自始至终态度都很明确,就是要严格依法依规,这也是我们这次开展专项行动要坚持的一个原则。比如轻微不罚、首违不罚这样一些提法,在实践中,法律上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的事实和情节,按照包容审慎的原则来执行。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在行政执法当中,要体现对各类主体的平等保护,严格依法平等适用,不能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能仅仅为了让执法有温度而突破法律底线,所以要坚持辩证地看这个问题。

  规范执法不是执法越宽越好,更不是不执法,而是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特别是对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要坚决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要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香港紫荆杂志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已于5月20日正式施行,请问专项行动如何与这部法律形成协同效应?谢谢。

  胡卫列:

  这个问题请司法部立法二局姜杉局长回答。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 姜杉:

  谢谢记者的提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草案经国务院讨论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的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于5月20日也就是前天这部法律已经正式施行了。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出台,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以法治方式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营经济的殷切关怀,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标志性事件,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研究起草民营经济促进法过程中,社会各界对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呼声很高、反映强烈。起草专班就这一问题广泛听取了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民营企业代表、专家学者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意见建议,并作了专题研究论证。经综合各方面意见,法律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开展执法活动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企业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就是刚才刘波局长介绍的,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一切断之以法,要严格依法处罚、过罚相当。法律还要求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坚决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从这些要求可以看出,对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中央坚定的决心和法律严肃态度。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涉企执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要求,为此次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以及今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从良法到善治,需要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各个国家机关积极作为。此次专项行动,就是国家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民营经济促进法法律要求的一个重磅举措。从刚才胡卫列副部长和我的几位同事介绍的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原则、重点领域,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定、要求和精神都是高度契合的。相信随着专项行动的开展必将使法律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落细,更加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依法保护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使我们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可以专心干事、安心经营、放心发展。谢谢。

  邢慧娜:

  还有最后一位记者举手,有请。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

  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久久为功,各方面对这次专项行动的期待也很高,司法部如何通过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构建起长效机制,防止“一阵风”、问题反弹,让企业能够轻装上阵、安心发展?谢谢。

  胡卫列:

  这个问题请司法部刘波局长来回答。

  刘波: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您提的这个问题也是大家普遍关心的,就如何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对执法活动的规范“一阵风”,过后又发生反弹的问题,我们已作出相应的安排。健全长效机制,常态化地对行政执法进行规范和监督,本来就是专项行动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这次开展专项行动,具体体现了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就是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关心的一些执法突出问题,这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实实在在的举措。二是要坚持严格依法依规。所有的做法都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坚持法治的精神和原则。三是要坚持辩证思维。就是要实事求是,看待问题要全面、客观。四是要坚持务求实效。就是不能走过场,不能“一阵风”,更不能增加基层的负担,要为企业办实事、求实效。

  我们也看到,在这次专项行动中,各地方、各部门在集中纠治执法突出问题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有的已上升为长效制度机制。下一步,在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方面,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快制定出台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这个条例是对行政执法工作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的一个重要制度支撑,也是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在这方面,目前全国大多数地方都已经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我们也正在加紧起草,目前已经完成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集到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下一步我们会抓紧推进出台。

  二是针对执法突出问题制定具体的规则。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点纠治的四类问题,具有反复性、复杂性、顽固性,必须通过建立制度规范,从根本上加以解决。比如大家都比较关心的,像违规异地执法这类问题,既有司法的,也有行政的。特别是随着新业态的出现,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输、销售这些环节会涉及不同地方,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也会涉及异地执行的问题。前段时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今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目前在专项行动中,各部门也都在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则。

  三是加大相关制度的落实力度。我们知道,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国家已经陆续出台过相关的制度,比如大家都比较熟悉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这些制度对执法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范。再比如,在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方面,以及罚款的设定和实施方面,我们都出台了相关规定,对行政执法权力的边界、范围、幅度都作了严格的规范和限制。要通过强化执法监督,推动这些好的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长效化地遏制执法乱象。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邢慧娜:

  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几位发布人,也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参与。大家再见!

司法部发布第三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司法部发布第三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案例从多个角度体现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指导、协调、监督作用,对提高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能力和水平,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具有指导意义。

  一是数字赋能规范涉企检查。各地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企业减负与执法增效“双赢”。“江苏某市司法局实施‘扫码入企’监督行政检查案”,通过信息化平台对行政检查开展全流程监督。“浙江某市司法局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监督‘检查扰企’案”,运用人工智能为监督“检查扰企”提供助力。

  二是监督依法严格公正执法。执法要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要坚持依法严格执法。“山东某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监督指导食品安全重大行政处罚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浙江某市司法局监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部门未完全履行职责的问题进行监督指导,确保严格公正执法。

  三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重要基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对程序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重庆某区司法局监督区住建委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案”中,区司法局纠正行政执法部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以程序合法保障实体公正。

  四是协调执法权限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时有效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凸显内部层级监督作用。“甘肃某市司法局协调行政执法管辖争议案”中,市司法局协调解决部门间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并将工作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完善当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

  五是强化各类监督协同。行政执法监督要与其他监督有机贯通,形成合力。“云南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配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案”,体现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的联动作用。“内蒙古某市司法局基于审计机关移送线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案”,实现不同监督方式之间的双向促进。

  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专题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方面的典型案例,加强正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指导各地、各部门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质效,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确保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果可感可知。


第三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苏某市司法局实施“扫码入企”监督行政检查案

  【关键词】

  监督平台 “扫码入企” 检查报备 全程监督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某企业反映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存在行政检查不规范、检查频次过高的问题,一年里行政执法部门上门154次,涉及检查97次,平均不到4天一次,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针对上述问题,市司法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经核实,企业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而且涉企行政检查频次过高、检查不规范的现象并非个例。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市司法局牵头开发建设了全市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平台,同时明确入企检查的报备程序,多个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同一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同机构在邻近时间段内到同一家企业进行检查的,平台会自动提醒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完成后,企业可以进行评价或者提出意见建议。对审批超期、检查超期、应合并而未合并检查、检查频次过高等情形,平台能够自动预警提示。平台功能上线以来,涉企检查频次较往年大幅下降。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的行政检查频次过高、随意性大,部门间缺乏沟通协调,短期内扎堆检查等现象,成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突出问题。江苏某市自主探索、开发上线运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平台,明确“线上审批备案、扫码入企检查”等程序要求,从事前降频、事中监管、事后评价三方面,对涉企行政检查开展即时的全过程监督,畅通企业评议渠道,对有效破解重复检查、多头多层检查等难题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

浙江某市司法局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监督“检查扰企”案

  【关键词】

  “检查扰企” AI回访 精准监督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通过分析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线索,某市司法局发现,2024年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该市某酒店受到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多次检查,可能涉及“检查扰企”问题。为全面掌握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开展检查的情况,从整体上对“检查扰企”问题实施有效监督,市司法局联合技术公司研发“AI行政执法智能回访应用”,以直接听取企业意见的方式收集分析问题线索,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检查扰企”问题实施精准监督。

  【监督处理】

  市司法局运用该智能应用从全市重点产业中,自动筛选出90日内接受行政检查4次以上的企业,按照设置的程序和时段自动实现电话回访。AI回访围绕“接受的行政检查数量”“检查是否规范”等问题向该酒店人员了解情况,通过智能语言模型,自动收集识别分析反馈内容,梳理出区公安分局、卫健局存在的检查频次高以及以服务走访为名实施行政检查等问题。AI将分析得到的反馈情况同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检查记录进行智能比对,判断相关问题是否能够作为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的线索。经核实,“检查扰企”问题确实存在,市司法局将线索移送至该区司法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区公安分局、卫健局按照区司法局的监督预警和提示,积极开展自查整改。

  【典型意义】

  创新监督手段和方式,是提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质效的重要举措。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到行政执法监督领域,对有效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发现问题不够及时精准、监督人员力量不足、监督途径手段少等难题具有典型意义。本案中,市司法局利用AI回访,从经营主体中精准获取监督线索,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预警和提示,推动问题整改,形成监督闭环。同时,通过深入分析研判行政检查场景,量身定制并动态更新应用的回访问题库,不断提高问题线索发现的精准性,以较低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实现了对行政检查行为的高效监督。


案例三

山东某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监督指导食品安全重大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行刑衔接 监督合力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山东省某市市场监管局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某食品公司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等违法行为。鉴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情节复杂、且有在食品当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局要求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前介入,全程指导监督案件办理,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监督处理】

  经调查发现,该食品公司涉案产品涉及多个品类和多个违法情形,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为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牵头全面梳理了食品安全方面的处罚依据,经与市司法局研究论证,就法律适用、处罚裁量、对企业的经济影响等达成共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具体情形、罚款上限等因素,确定裁量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依法处以货值金额19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由于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指导启动行刑衔接程序,经市司法局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及时依法按程序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坚决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充分发挥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等作用,对重复、多次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坚持严查重处,对违法企业或个人形成有效震慑,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同时,通过加强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凝聚监督合力,构建高效、权威、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案例四

浙江某市司法局监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关键词】

  违法排污 案件移送 行政拘留 履职监督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浙江某市司法局通过省行政执法监督系统开展日常线索核查,发现系统对一起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提示风险,可能存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未移送问题。依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市司法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经核实,该市一建筑公司违法通过暗管将其拌合站的沉淀池污水排入厂外雨水沟,经雨水沟直排周围农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关于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发现及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关于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规定,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市生态环境局并未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经市司法局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收到案件后,依法对直接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时,对相关规定理解适用不全面,没有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市司法局及时进行监督,督促整改,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案例五

重庆某区司法局监督区住建委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案

  【关键词】

  程序违法 建设工程配套费 加处滞纳金 主动纠错

  【基本案情】

  重庆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和2013年先后取得两个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直至2020年1月和2021年12月,才缴清相关配套费。2022年9月1日,区住建委分别作出两份《配套费滞纳金缴费决定书》,决定对企业加处配套费滞纳金。区司法局认为,区住建委的处理存在合法性问题,依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区司法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规定,在对企业作出加处滞纳金决定之前,应当作出相应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并告知企业给付期限和逾期不给付的后果。但是,区住建委在未作出相应金钱给付义务行政决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配套费滞纳金缴费决定书》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在区司法局的监督下,区住建委主动撤销了《配套费滞纳金缴费决定书》,并在本领域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推动类案整改。

  【典型意义】

  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本案中,区司法局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遵循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主动改正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了行政执法部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以程序合法保障实体公正,从根本上维护了法律权威。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内部监督机制,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新,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预防,实现了依法行政水平与社会治理能力的双重提升。


案例六

甘肃某市司法局协调行政执法管辖争议案

  【关键词】

  检验检测机构违法 执法权限争议协调 层级监督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质检技术服务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测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局移交违法线索。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检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该案的执法主体应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监督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认为,造成检测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的原因是数据计算错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由市生态环境局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向市司法局提出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申请。市司法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和研究论证。经研究,该公司数据计算错误,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情形,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质检技术服务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市司法局提出了监督意见,报请市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明确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该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同时,市司法局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报请市政府制发文件,对行政执法权限争议的情形,争议协调的申请、审查、处理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典型意义】

  实践中,行政执法管辖权争议时有发生。本案中,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产生了行政执法管辖权争议,市司法局作为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时有效解决行政执法部门间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凸显了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职能。市司法局明确本案行政执法管辖权后,总结经验报请市政府制定了解决类似问题的制度规范,为当地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协调提供了制度依据。


案例七

云南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配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案

  【关键词】

  依纪依法处理 执法行为不当 监督合力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某州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采取非专业且危险的方式拦停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相关视频在网络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省、州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配合,依法依规处置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监督处理】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要求州交通运输局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州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合驻局纪检组,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发现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执法行为不当等问题属实。经研究决定,对相关执法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切实承担起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职责,不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本案中,省、州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和纪检监察的联动作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并在全系统开展警示教育,达到“问责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八

内蒙古某市司法局基于审计机关移送线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审计线索 各类监督贯通 结果共享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某市司法局收到审计部门移送的某部门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线索。根据对问题的性质、涉及的执法环节的分析,市司法局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要求该部门对其存在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纠正。

  【监督处理】

  市司法局根据审计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调取被移送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案卷,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案卷评查标准,进行了专项评查和监督,发现该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立案程序不规范,询问方式方法简单机械,检查记录不详细,部分证据证明力不强、关联性较弱等问题。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后,市司法局出具行政执法监督意见,要求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纠正违法问题,并结合法治督察,再次对反馈问题进行整改“回头看”,将整改情况同步抄告审计部门,确保监督意见得到有效落实。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加强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和其他各类监督的协调衔接,形成监督合力。本案中,市司法局积极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充分运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机制,形成了“发现问题、移送线索、检查核实、反馈意见、整改纠正、回访评估、结果共享”的全链条闭环监督模式。

(来源:国新办、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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