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法汇】欢迎您!

关于印发《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十不许”(试行)》的通知

医疗纠纷专家辅助人

截屏2025-05-22 下午4.41.03.png

截屏2025-05-22 下午4.41.24.png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学会、协会,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科普的行为,营造科学规范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环境,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广告法》《科普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等9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的指导意见》(黑卫宣传发〔2022〕29号),特制定《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十不许”(试行)》,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4月2日   

 

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十不许”

(试行)

本内容适用对象为黑龙江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一、不许发布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损害卫生健康行业形象的内容。

二、不许发布政治导向不正确,违背主流核心价值观的健康科普信息。

三、不许发布虚假错误或未经科学验证的健康科普信息,不得过度夸大宣传、误导群众。

四、不许以健康科普名义进行违规导医导诊,或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变相推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不当牟利行为。

五、不许通过互联网平台批量发布无实际健康科普价值的同质低质内容来诱导群众进行关注、点赞、收藏和分享,甚至违规导流获利。

六、不许个人在未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并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单位职务身份开设用于发布健康科普信息的个人自媒体账号。

七、不许机构和个人与不良营销团队、广告公司合作进行健康科普信息发布,或将已认证的健康科普账号交由其运营。

八、不许利用各类医疗专业委员会职务为噱头,跨专业“擦边”博流量,或在健康科普账号认证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九、不许侵犯他人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在内的各项合法权利。

十、不许发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封建迷信、违背伦理道德、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

本内容由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解释,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调整。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上一篇:关于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涉企网络‘黑嘴’”专项行动的通知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