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因头痛前往卫生院就诊,主治医生告知可用卡马西平片治疗,并出具纸条一张,载明:“卡马西平片买2盒”。患者同日前往药店处购买2瓶卡马西平片,10天后,患者再次来到卫生院就诊,因服用药物后出现不适症状,同日前往市医院急诊,留院观察1天,后因病情严重于3天后转至省医院,被诊断为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

患者认为,卫生院未出具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店在未有处方的情况下出售处方药,且卫生院及药店均未告知其服用卡马西平的注意事项,应当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卡马西平系处方药,其不良反应之一为服用者出现斯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被告药店出售卡马西平给原告时对购买情况进行了登记,原告所购买卡马西平药瓶上未有标注药品说明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卫生院的医生出具购药纸条的行为应当视为是一种诊疗行为,但其未有证据证实其已对原告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或进行过专业预检原告可以适用该药物,可见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对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后果承担责任。被告药店在未有处方的情况下仅进行登记便将卡马西平出售给原告的行为不合规定,且其出售药瓶未附说明书,被告药店亦未能证明其已交付说明书给原告及进行注意事项的告知,故其对原告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卫生院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药店对原告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

法律简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卫生院医生书写“卡马西平片2盒”的行为是否系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二是药店登记销售处方药卡马西平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患者的损害虽系药物的不良反应,但卫生院和药店由于在处方管理上的存在漏洞而担责,下面就其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一、处方权的获得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下列人员具有处方权:

①执业医师: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②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③试用期人员: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④进修医师: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二、处方的书写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及《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卫生部2011年版)》均规定了处方的书写规范,处方的内容应包括: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加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4、急诊处方应当在右上角加盖“急”字图印,或书写醒目“急”字。

《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十二项处方书写规则,就是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而本案中卫生院的医师出具纸条一张,仅载明“卡马西平片买2盒”,未对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进行记载,严重违反了处方的书写规范,法院也以此认定卫生院未对患者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或进行过专业预检患者可以适用该药物,从而判决卫生院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本案中出具处方的医生,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可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吊销执业证书。

相比于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基层卫生院及医务人员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不注重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往往难以免责。在推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背景下,基层医疗机构的就诊量有增长的趋势,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引起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的足够重视。

三、处方药品的管理规范

我国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药店作为药品的经营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同时《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据此,药店在零售药品时亦有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一方面要按照《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卫生部2011年版)》的规定做好“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另一方面也要向患者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本案中的药店,在处方不规范的情况下便将卡马西平出售给患者,且其出售的药瓶未附说明书,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患者告知用药注意事项,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希望本案也能引起各药品经营企业的重视,依法规范自身经营活动,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