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原告李女士到被告市中心医院处进行腹部彩超检查。当日,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载明:胎儿双侧肱骨、尺挠骨、股骨、胫腓骨、双手、双足可见;检查医师:王某某。两月后,原告李女士到被告处进行剖宫产手术,经诊断:新生儿四肢畸形(左侧先天性股骨缺失)。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根据现有送检材料和听证获悉,被鉴定人之母李女士怀孕期间未建立正规的孕期保健记录,未按流程行系统产检,降低了通过系统的多次产检超声检查发现畸形的几率;李女士在被告处检查时(超声孕周28w3d)已错过超声排畸检查最佳时期(孕20至24周)。孕晚期、胎儿体位、羊水偏少等因素,都是影响胎儿畸形被检出的不利因素。患方孕期未正规产检与被鉴定人的畸形出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同时,由于股骨测量属于孕中晚期超声检查的必查项目,股骨先天性缺失属于该时期可以发现的检查内容。医方注意义务履行不足造成漏诊,导致患方丧失了知情选择治疗性引产避免胎儿畸形出生的机会。患方过错与被鉴定人的畸形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患方因素,产前超声影像检查技术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等医疗风险以及医方过错,分析认定:本案被鉴定人的畸形出生系由多种不利因素综合作用所致。医方过错与畸形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至主要之间。对于上述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医院提出异议,鉴定人出庭,对被告提出的异议进行答复,被告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李女士在被告医院的《超声检查报告单》,但该报告单上有检查医师:王某某的签名,被告认可王某某为其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被告的异议,不予采信。被告提出原告进行该项检查是找熟人所做,没有交纳挂号费和一分钱的诊疗费,与医院没有形成医患关系,对此,本院认为,相关人员对李女士进行检查就应当认真、负责,是否收取相关费用属被告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此作为被告推卸责任的理由,被告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院方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分析认定,上述鉴定结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出的异议,鉴定人已出庭进行了回复,被告虽申请重新鉴定,但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超声检查报告单》存在需重新进行鉴定的情形,故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根据本案审理情况,酌定被告对原告畸形出生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原被告双方不服,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近期接到很多关于畸形儿出生的医疗纠纷咨询,多为产检过程中医疗机构告知一切正常,但新生儿却存在畸形的情形,该种情形即称为“不当出生”,侵犯的是新生儿父母的知情权、选择权及能够进行进一步诊断治疗的权利。本案是不当出生的一个典型案例,下面根据该案例,对不当出生纠纷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不当出生医疗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医疗机构在产检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孕妇的产检涉及到产前检查、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产前检查是每一位孕妇都要进行的常规孕期检查,其目的是及时发现母亲和胎儿的异常,并进行相应的处理。产前筛查是指通过临床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等技术项目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筛查,其目的是筛选出高风险的胎儿和母亲。产前诊断是指通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项目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诊断,其目的是对高风险的胎儿进行进一步的确诊检查。

目前通过超声检查发现胎儿结构异常是发现胎儿畸形的重要方法,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对胎儿及其附属物进行影像检查,是了解胚胎、胎儿主要解剖结构的大体形态最常用、无创、可重复的方法。但是超声检查的应用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不能发现所有的畸形,也不能对胎儿以后的发育做出预测,因此超声诊断不能等同于临床诊断。根据《产前超声检查指南》,孕中晚期的检查主要分为四级,包括:(1)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主要进行胎儿主要生长参数的检查,不进行胎儿解剖结构的检查,不进行胎儿畸形的筛查。若检查医师发现胎儿异常,超声报告需做出具体说明,并转诊或建议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2)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其中针对胎儿四肢的检查内容为“显示一侧股骨并测量股骨长度”。(3)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适合所有孕妇,尤其适合有以下适应征的孕妇: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或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发现或疑诊胎儿畸形、有胎儿畸形高危因素者。其中针对胎儿四肢的检查内容为“观察双侧肱骨,双侧尺骨、桡骨,双侧股骨,双侧胫骨、腓骨”。(4)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Ⅳ级),针对胎儿、孕妇特殊问题进行特定目的的检查,如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胎儿神经系统检查、胎儿肢体检查、胎儿颜面部检查等。由此可见,中孕期大畸形超声筛查的检查项目包括对股骨的测量。本案中涉及的股骨测量属于孕中晚期超声检查的必查项目,股骨先天性缺失属于该时期可以发现的检查内容。被告医院在产检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漏诊导致患方丧失了知情选择治疗性引产避免胎儿畸形出生的机会,因此被判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另外,在现实中,产前检查托熟人的现象并不少见,找熟人的初衷无非是为了诊断更明确,减少就诊流程,希望花最少的钱得到最好的诊疗服务,然而“熟人看病”对于医患双方都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隐患。对医方来说,给熟人看病往往简化了正常的接诊流程,违反了正常的诊疗规范,常出现告知不到位、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的情形,加之缺少病历材料,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容易处于被动局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存在被推定存在过错的法律风险。对患方来说,找了熟人看似省了就诊流程及费用,却可能埋下漏诊、误诊的隐患,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会给患者及其家庭造成终生的痛苦。本案中的医方虽然没有收取任何诊疗费用,但是其却不能免除因内部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不利后果,患方找熟人做产检,虽省了医疗费,但畸形儿的出生给整个家庭带来的却是更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因此,在诊疗关系中,医方应当严格执行医院管理制度,患方亦应当对自己的健康负责,杜绝看病“找熟人”“托关系”的现象,避免出现“熟人”变“仇人”的尴尬局面。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