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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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妻子替丈夫在药房买药,药房在未见到患者的情况下开具处方药并销售,丈夫服药后次日出现昏迷,遂送至医院转入ICU治疗,6天后出院,当日于家中死亡。谁该为男子的死亡担责?法院会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患者刘某因口干、口渴、饮水多,由其妻子到甲药房处代其购买药品。甲药房负责人李某询问病情后,向其销售了一瓶消渴丸,患者刘某服用后第二天出现昏迷,遂送往县医院检查,后因病情危重当日转入市医院ICU病房治疗。住院6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1、低血糖昏迷;2、代谢性脑病;3、肺部感染呼吸衰竭;4、甲状腺功能亢进;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高血压病;7、慢性心力衰竭;8、低钾血症。患者刘某于出院当日在家中死亡。患者家属认为甲药房在无执业资质、无处方且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违规开具药品,导致患者服用此药品后出现严重的低血糖反应,治疗无效去世,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甲药房认为“消渴丸”是在患者妻子一再要求下并表示随后补交患者刘某的用药处方签的前提下出售的。患者身体不适是在购药后2天才出现。同时患者本身患有八种严重疾病,其死亡原因并不清楚,死者所患低血糖昏迷是否由消渴丸引起并不明确。且患者的血糖达到2.8后仍死亡,说明其死亡并不是低血糖所致。另外由于患者的家属强烈要求将其转入普通病房导致病情恶化,其家属有重大过错。

法院查明,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甲药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违规销售处方药,罚款人民币900元。

法院认为:甲药房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权为买药的消费者开具处方药。且在未见到患者刘某本人的情况下却向其开具了处方药“消渴丸”,患者刘某服用消渴丸后,因低血糖昏迷症而住院,这恰好与服用消渴丸后的不良反应低血糖一致,甲药房出售消渴丸的行为与张某因服用“消渴丸”导致住院治疗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刘某及其家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身体不适应到具有执业资质的相关部门检查后按医生的医嘱服药,而非仅凭口述症状确定病情,故其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甲药房相对于患方具有更谨慎的注意义务,结合案件实际,酌定自身承担30%的责任,甲药房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本案中并不能确定患者刘某的死亡是服用药房所销售的药物所致,故法院没有支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诉讼请求,只判决甲药房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律简析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房等药品经营企业,无权为前去买药的患者开具处方。为了规范药房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打击违法现象,国家药品监管总局以及各省药监机构先后出台多个政策,多次开展专项整治,但药房等药品经营企业违法开具处方并销售处方药的情况仍屡禁不止。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因此,处方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药房等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的处方才能销售,其更无权为患者开具用药处方。

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国对药品实行的是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处方药就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而非处方药则不需要凭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又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房等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现实生活中,网络上一些售药平台也会开具处方药。网络售药平台销售处方药是否合法呢?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处方药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通过网络进行销售的,但其销售应当遵守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像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渗入,网络的覆盖面积越来越大,人们对于网络购药的需求日益增多。相比去医院挂号看病购药或寻找实体药房购药,网络购药存在许多便利与优势。但是网站要求消费者提供处方单或以在线问诊的形式为其开具处方单,其难以鉴别患者病情具体情况、难以核实是否真实,更难以保障诊断的准确性。一旦对患者的病情判断不准确,就会对其治疗产生影响,甚至可能会因错误用药而导致患者损害,网络售药是当下的一个趋势,其优势不应忽略,但在监督管理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通过本案还要提醒大家的是,为了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购买处方药一定要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由医师出具处方,然后再到药房等药品经营企业购药。而药房等药品经营企业也应当规范经营,避免出现本案中违法给患者开具了处方药消渴丸等类似行为。否则一旦出现不良后果,不但要受到行政处罚,而且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