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产前检查技术水平,完善告知方式,避免下一次医疗纠纷。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发布了一则典型案例。

5次超声检查均未见异常,孩子出生后却发现畸形;原告林某索赔74万余元,最后却主动撤回对证据的司法鉴定。医院和产妇,谁该为此承担责任?

图片来源:晋江市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

卫生院无明显过错,出于人道主义,赔付8万元

首先,“医学界智库”带大家回顾一下这起案件。

据晋江市人民法院消息,原告林某于2016年11月怀孕,从12月开始,在被告晋江市某卫生院接受孕检。怀孕期间,曾做过5次超声检查。

2017年7月,一个承载着家庭期盼的男婴出生了,但出生后才发现,孩子右手手掌及四指缺失,相应软组织缺如,经评定为六级伤残。

林某夫妇与医院多次商议未果,2019年8月,他们以损害了原告的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起诉了这家卫生院,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74万余元。

5次超声都没检查出孩子手部畸形?相信很多人都和林某夫妇一样,认为这是医院的过失,但还有一些细节值得注意。

在进行超声检查前,林某曾签署过《产前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文件中明确提到,林某所做的超声检查为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即Ⅱ级产前超声检查,且该检查主要对胎儿致死性畸形进行筛查。

根据原卫生部2002年发布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条例》,18-24周应诊断的6大致死性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伴内脏外翻、单腔心及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手掌及手指缺失并不在此范围内。

此外,超声检查报告中也指出,“超声检查仅能筛查出胎儿明显的结构畸形,诊断率为50%”。

在法官的调解下,林某意识到卫生院的诊疗行为没有明显过错,而卫生院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同意一次性赔偿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万元。

息事宁人,不利于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林某提到的健康生育选择权是什么?卫生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疏漏?医院的人道主义关怀是否合理?

针对这些问题,“医学界智库”与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创始人张勇律师聊了聊。

  • 健康生育选择权

基于案例报道,张勇认为,医院没有侵害林某的健康生育选择权。从张勇对健康生育选择权的叙述中,孕父母具备的权利如下:

对胎儿是否异常进行产前检查的权利;

发现异常后获得医疗机构如实告知的权利;

进一步获得是否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的权利;

能够根据该建议选择是否生下该胎儿的权利。

结合上述案例,林某对是否生育这名男婴具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 书面告知易引发医患纠纷

张勇表示,新闻报道内容尚不足以判断涉案院方是否存在告知方面的疏漏。

但根据以往经验,医疗机构的《产前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中均会明确写明“胎儿耳、腕骨、掌骨、指骨、距骨、跗骨、跖骨、趾骨、甲状腺、内外生殖器等众多的人体结构尚不能作为产前超声检查项目进行检查”等多项内容。如果院方进行告知并取得家属书面同意,那么,院方在告知方面就不存在过错。

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9条将《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将“说明”变为“具体说明”,“书面同意”变为“明确同意”。

制图:医学界

“这种调整可以避免医疗机构采取格式化的书面告知形式,书面告知往往流于形式,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张勇说。

  • 长远来看,不利于医疗行业发展

从晋江市人民法院发布的消息来看,卫生院确实不存在明显过错,这种情况下继续赔偿是否更站在情理的角度?

《侵权责任法》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医疗损害实行的均是过错责任原则。就医疗损害赔偿而言,医疗机构是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责任,主要看其在产前检查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目前的调解结果并不是基于医方存在过错,而是出于对原告方人道主义的赔偿。作为个案来讲,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了一场诉讼无可厚非,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不分责任、息事宁人的做法,不利于整个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张勇说。

基层的产前超声检查需要更新

张勇站在法律的角度,给医务人员提出了2点建议:

1.加强法律意识,严守诊疗规范。医务人员要不断学习,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严格遵守诊疗规范,保证其实施的产前检查行为与当前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2.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证胎儿父母的知情权、选择权。对超声检查的局限性、医院实际的技术水平以及影响超声检查结果的各种因素如实告知,充分保障胎儿父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已有研究指出,基层开展的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产前超声检查)及上述案例提到的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产前超声检查),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

结束语

更新迭代产前检查技术、完善检查的告知方式或是避免此类案件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曹玉梅. 产前超声检查[J]. 中外医学研究, 2010, 008(002):138.

律师介绍

张勇律师

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创始人

来源:医学界智库

参考:晋江市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

作者:沈紫薇

校对:臧恒佳

责编:孙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