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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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韩某授意王某、赵某、孙某在网络上宣称用“五味疗法”可免除吃药打针等传统治疗方式带来的痛苦,针对糖尿病、高血压、白血病、艾滋病、各类癌症等有特殊效果。身患不同疾病或痴迷中医的林某等十余人参加了其举办的培训班,由韩某传授“五味疗法”和“吐故纳新疗法”,即饮用由咖啡、白糖、盐、生抽(或酱油)、陈醋兑水后调成的“五味汤”后大量喝生水,喝到腹胀,再把喝到腹内的水吐出来,然后继续喝生水、呕吐,反复进行,就可以把体内的病毒排出体外,达到治病强身的目的。林某按照韩某传授的疗法照做后,出现了严重呕吐、抽搐、昏迷等症状,后王某、赵某采取灌凉水、往林某头上浇凉水的方法进行救治。随着林某病情的加重,韩某指使王某分别采取将泥土涂抹到林某身上后浇凉水和向林某口中灌配制的液体(后经查明,含有大量芒硝)进行医治。当晚林某因机体脱水、水电解质平衡紊乱和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韩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伙同王某、赵某、孙某以开办培训班的名义进行非法行医,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惩处。当林某按照韩某讲授的方法照做后出现昏迷症状时,韩某又指使王某等人采取毫无科学性的方法进行救治,并灌入韩某所配制的不明液体,最终导致林某死亡的后果。在共同犯罪中,韩某、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孙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赵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孙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韩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韩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赵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孙某犯非法行医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韩某、王某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中医养生保健,是近几年的热点话题,其是运用中医药理念、方法和技术,开展的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增进健康的活动,包括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随着社会大众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中医养生保健成了众多养生会所、美容院等机构的“灰色地带”,很多保健养生会所、美容院的门头挂着拔罐、针灸、刮痧、经络按摩等中医项目,宣传治疗作用,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 “医疗” “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亦规定,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从事涉及中医药的“预防”“保健” “养生” “气功治病”“医学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训、讲座、体验等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本案涉及以举办保健培训为名实施医疗活动致人死亡行为的刑事定性问题,是构成非法行医罪,还是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非法行医是指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违法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以及虽具有行医资格但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回到本案,韩某等人声称自己是传授“吐故纳新”的养生保健课程,通过喝水、吐水等行为,达到“病从口出”“吐故纳新”目的,使身体强健,百病不生,健康长生。表面上看,是一种不依赖药物治疗的养生保健行为,但其在宣传中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且从实质上看,是借保健之名行医疗之实。因此可以认定韩某等人的行为并非养生保健行为,而是医疗行为,因韩某等人在主观上并没有杀死被害人林某的动机,所以本案应定性为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罪。

自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后,养生保健服务已然成为朝阳行业,但目前养生保健服务在市场准入门槛、服务技术规范等方面尚无具体的管理标准,由此产生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培训制度混乱、非法经营中医治疗项目等行业乱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养生保健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惩非法行医行为,落实健康中国行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