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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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产妇赵某因怀孕39+6周于28日下午到市医院住院,妇产科甲医生(另案处理)接诊,并进行了入院常规检查,开具了检验单据。29日上午,甲医生下班轮休至31日,此时产妇赵某的生化检验报告单、尿液分析报告单、血凝检验报告单等报告单分别出结果,均显示情况异常。但甲医生下班后未及时主动跟踪检查结果,也未交代接班医生查看,值班医生也未主动进行查看,直至产妇31日分娩后,出现阴道出血不止的情况,被告人乙医生发现产妇宫缩欠佳,注射药液后阴道仍有出血,通知二线值班医生丙(另案处理)为产妇行修补术缝合伤口时,才发现产妇检验结果异常的情况。术后当晚被告人乙在书写病历时,又错误地将修补术前已经看到产妇异常的化验结果摘录为大致正常。

次日凌晨,产妇出现异常,血氧饱和度降至76%。被告人乙医生接到护士报告到病房后发现产妇有生命危险,打电话通知丙医生。丙医生赶到病房,检查后考虑失血性休克,发出病危通知,组织人员实施抢救, 护士按医师开的取血通知单去血库取血,但血库打电话说没有血了,一小时后产妇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

省、市两级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均认为:产妇因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检察院依法对乙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乙医生31日值班,只在上午查房一次,下午未按规定进行查房,也未重点巡视新入院的产妇,更未检查产妇的化验报告单,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其在对产妇实施手术缝合伤口时,发现了产妇产前检查化验存在异常情况,但仍未引起高度警觉。以致未能及时发现产妇危急状况,采取抢救措施,造成产妇病情继续恶化,导致最终死亡。省、市医学会均认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鉴于产妇的死亡后果是由多名医生的不当行为所致,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判决被告人乙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

乙医生不服,认为一审混淆了值班医师与住院医师的岗位职责,无视产妇未行尸检、死因不明的等事实,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医生甲是产妇的首诊经治医师,被告人乙是31日一线值班医师,医生丙是二线值班医师。甲医生下班时未将产妇作为新入院患者或危重患者交代接班医师处置,被告人乙没有接到前一班医师的移交,而且该产妇也不是当日新入院的患者。因此,该产妇不属于乙医生的查房对象,也不负有主动查看其化验结果的义务。乙医生接到产后出血的报告后,立即前往诊治,其履行的是值班医师的职责而非经治医师的职责,诊治过程中其已经履行了值班医师的职责。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产妇死因是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鉴定意见只是推断结论,是临床诊断,没有进行法医尸检,没有进行病理诊断,对死亡原因的认定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遂改判乙医生无罪。

法律简析

这是一起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产妇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件。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设,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国家卫健委于2018年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即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明确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夯实基础医疗质量,筑牢医疗安全底线。根据要点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本案中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多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及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相关人员身陷囹圄,被追究刑事责任,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首先是“首诊负责制”,这是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首,是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本案中的医生甲即是死亡产妇的首诊医师,其负有对产妇进行诊断治疗的职责。而其却在产妇各项检查指标均显示情况异常的情况下,不但未及时主动跟踪检查结果,也未交代接班医生查看,以致产妇检验结果异常的情况至分娩时,既无首诊医生也无值班医生查看、了解,严重违反了首诊负责制的规定。首诊负责制的基本要求是要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而且首诊医师还应当做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等等。

其次是“三级查房制度”,是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本案中,产妇入院,医生甲首诊,其是产妇的一线经经管医师,他与二线医师共同成为产妇的经管组医师,共同管理产妇,负有查房、诊疗、查看化验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的职责。三级查房制度要求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1次,三级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3次。术者必须亲自在术前和术后24小时内查房。

第三是值班和交接班制度,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患者诊疗过程的连续性,在患者发生病情变化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治。要求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簿,并做好交班工作。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填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经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处理。本案的被告人乙医生作为值班医生,只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其作为值班医生接到产房电话后立即前往产房进行处理,在处理有困难的情况下立即报告上级医师,此时其履行的是值班医生的职责而不是经治医生的职责,因此其并未违反诊疗规范。

另外,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犯本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做出有罪的判决,其需要所有证明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对于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本案中的被告人已经履行了其作为当日值班医师的职责,诊疗行为符合违反诊疗常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是不是本案被告人一个人的责任,一审判决将医方的医疗事故责任直接等同于被告人乙医生个人的责任,显然是值得商榷的。一审最大的硬伤还在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进行法医尸检,导致对产妇死亡原因的认定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无法证明被告人的诊治行为与产妇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据此,二审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改判乙医生无罪。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