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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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儿小米(8个月)因夜里发生呕吐,其父母于凌晨3点到市妇幼保健院就诊,被诊断为消化功能紊乱,既往史载明确诊“血友病A型(重度)”,医生为其开了维生素片等治疗肠胃的药后回家。上午10点其父母发现患儿无生命体征,随即送到市妇幼保健院后确认死亡。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患儿因呼吸衰竭死亡。后经尸检,患儿系因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颞枕叶片状脑挫伤并脑内巨大血肿形成、右侧枕骨头皮下出血等),导致脑干生命中枢受压、脑功能严重障碍,最终因脑功能衰竭死亡。

患儿父母认为,患儿患有血友病,但医方并未重视,未根据孩子呕吐的情形进行全面检查,导致医疗人员诊断错误,造成了患儿死亡,起诉要求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7万余元。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患儿初诊时可能已经存在颅脑损伤,患儿家属未提供外伤史,颅脑损伤难以发现,即使医方诊断出颅脑损伤,颅脑损伤加上血友病外伤后出血难止,患儿预后不一定良好。患儿根本死因是自身的颅脑损伤,其死亡与医方询问病史不详细、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不够全面等诊疗过错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市妇幼保健院存在的诊疗过错为轻微原因。市妇幼保健院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法院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鉴定意见,结合患儿不足八月龄,死亡主要是颅脑外伤导致,而家属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清楚孩子颅脑外伤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市妇幼保健院未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及询问病史不详细是轻微原因,判决市妇幼保健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患方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市妇保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颅脑损伤,特别是严重的颅脑损伤后,会出现颅内压增高,颅内压增高会引起头痛、呕吐、视力障碍及视乳头水肿等症状,当颅内压增高超过一定的代偿能力或继续增高时,脑组织受挤压并向邻近阻力最小的方向移动,若被挤入硬膜或颅腔内生理裂隙,即为脑疝形成,将危及生命安全。本案中的患儿即是因严重的颅脑损伤导致的死亡。

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应当按照诊疗规范询问患者有无既往病史,并依据规定书写病历。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患者的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本案经鉴定,市妇幼保健院询问病史不详细、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不够全面,虽然市妇幼保健院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但因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从而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

司法鉴定意见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同时也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据医法汇团队《2021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2021年涉及鉴定的二审案件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案件有818件,其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的案件仅有19件(不包括医学会鉴定),全部为一审法院同意重新鉴定,而二审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的案件数据为0,由此可知重新鉴定的难度较大。依据规定,存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因此,当事人在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后,除了提出书面质询、申请鉴定人出庭,还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以此对抗司法鉴定意见,最大限度地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本案还涉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情形。二审中的撤诉分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和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三种情形。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是指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要求撤回其上诉的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是指当事人虽然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被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指原审原告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准许撤诉的,会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之后原告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因患方未按时交纳上诉费,被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故此二审法院仅围绕市妇幼保健院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