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诉陈某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未满服务期辞职无需退还培训期间工资

(一)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4年入职某医院。2016年3月,双方签订《进修合同》约定派陈某进修3个月,费用由医院承担,期满后陈某必须服务满五年,否则要退回进修期间的工资、补助、进修费等一切费用,同时少服务一年应赔偿违约金1万元及其他损失。该次进修共花费8560元,医院按相关规定向陈某发放了进修期间的工资。陈某进修结束后回到某医院工作,于2021年5月提出辞职。医院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陈某退回进修期间一切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进修合同》中关于服务期未满须退回进修期间一切费用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医院要求陈某退还进修期间的一切费用,依据不足。陈某提出离职时离服务期满还差48天,故应向医院支付该48天对应的培训费用作为违约金。

(三)典型意义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法与劳动者作出未满服务期须退回进修期间工资待遇的约定,变相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本案对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具有积极意义。 

 

张某诉某医院劳动争议案

——劳动关系解除后仍应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

(一)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医院担任副主任医师,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张某向医院递交辞职报告满一个月后自行离职。其后,医院做出除名决定,以张某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给予其除名处分,解除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医院解除对其医通卡的绑定。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医通卡是张某作为医疗卫生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后续职业教育的依据,关系到张某的再就业。在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为张某办理医通卡解除绑定手续属于医院应履行的后合同义务,并不以张某是否完成离职手续为转移。张某请求医院解除对其医通卡的绑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虽已终止,但双方当事人仍应依法履行劳动关系结束后的附随义务,以免影响劳动者再就业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