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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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女,55岁,原为市妇保院特检科主任,先后在该院担任设备管理委员会专家组成员、设备和医疗耗材管理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及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成员。根据该医院的规定,凡属医疗、教学、科研、后勤等部门拟购置的医疗仪器、设备等均由科室提出或院长办公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设备科负责统一采购。

在监察委员会对陈某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期间,陈某主动交代了其在该院购置彩超诊断仪等医疗设备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在向医院设备科提交的购买需求参数上引用了案涉设备的相关技术参数。招标成功后,共计收受医疗设备销售人员现金85万元等事实。案发后,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检察院以陈某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不认可,辩称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属实,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引用行贿人所提供的技术参数,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索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构成犯罪,其罪名应为非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犯罪,建议对其不做犯罪处理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因陈某提出侦查人员对其非法取证,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庭提交了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相互印证部分足以证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具体线索或证据,对其质证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被告人作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医疗设备销售人员现金人民币8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调查期间,虽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但其在庭审过程中翻供,不构成自首。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违法所得8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简析

从近年来多起医院医药、医疗设备的行贿案例来看,受贿人员多为院内有权力的业务骨干,包括院长、副院长、科室主任等,他们往往决定了药品、医疗器械能否进入医院使用。关于此类案件,根据被告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主要涉及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种罪名,两者在具体的定罪量刑上有很大的差距。

受贿罪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本案被告人涉案金额为85万元,依法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不同,该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是按照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本案如果是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涉案金额85万元只是数额属于“数额较大”,被告人面临的刑事处罚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远远低于受贿罪所面临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案中,市妇保院为事业单位,陈某为特检科原主任,且为医院购买设备属于公务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设备销售人员的财物,已构成受贿罪。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同时也为了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非法方式包括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威胁、引诱、欺骗等,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本案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虽提出侦查人员对其非法取证,但未提供非法取证的具体线索或材料,因此法院将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另外,本案还涉及自首的认定问题。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收受设备供应商财物的部分受贿事实,属于自首,但是其在审理过程中翻供,且在一审判决前未能如实供述,因此法院认定其不构成自首。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医保局签署了《关于开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建立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定期通报制度,拓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司法成果在医药价格和招采领域运用,共同推动全系统各层级开展信息交流共享,持续深化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协同合作。由此,医疗器械、药品和耗材采购中的潜规则已经正式进入到全面曝光、全面整治的阶段。一旦涉及商业贿赂等违法失信行为,最严将直接被全面禁止挂网采购,将涉嫌行贿的企业纳入黑名单,此举有利于从源头杜绝行贿受贿行为的发生。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