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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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张煜医生在微博发文,称“2022年2月25日,让我感到绝望的一天,我刚刚被医院开除了”,并配发了一张北京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第三医院的《通知书》图片,此微博一经发出即引起了广泛关注。

从图片中《通知书》显示的内容来看,医院是根据聘用合同第九条之规定,以张煜医生“违反职业道德或社会公德,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由此可见,医院并没有开除张煜医生,而是单方解聘。

这里给大家科普一下在劳动人事法律领域开除和解聘的相关法律知识。

开除是一种行政处分。在劳动关系领域最初规定在1982年4月10日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中,企业对于违纪且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职工,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由此可见,开除是对职工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分。随着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就没有了法律依据,因此在劳动关系领域对职工的开除等行政处分已经成为历史。但是在人事关系领域,开除处分还是依然存在的,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解聘,顾名思义就是解除聘用合同。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始于2002年。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由于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同,在解除合同时所用名称并不规范,常见的还有开除,除名,辞退等等,但无论是开除,除名,辞退还是解除聘用(劳动)合同,都有一个相同点,就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或者人事关系被解除或者终止了,作为用人单位需要证明解除合同要符合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人事合同。

另外,在劳动人事关系领域,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合同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以及程序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单方解除合同更是做了诸多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张煜医生被解聘事件属于人事聘用合同的解除,应当适用我国人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程序。

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张勇律师认为,仅从张煜医生微博中《通知书》的内容来看,医院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做法值得商榷,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双方因解聘发生争议,则属于人事争议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合同法》亦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该法有关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而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来证明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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