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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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赵女士(43岁)12年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期间多次住院治疗,一周前因病情加重,其丈夫带其到市精神病康复医院诊治,门诊以精神分裂症收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窦性心动过缓,患者入院时猜疑被害、耳闻人语、骂人打人,其丈夫作为监护人签署住院治疗知情同意书;住院患者约束治疗知情同意书;药物、心理、生物物理规范治疗告知书;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知情同意书;救助委托治疗书;疫情防控期间患者家属承诺书等。

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血常规、肝肾功能未见明显异常,给予阿立哌唑、奥氮平治疗。住院期间,医方发现赵女士出现腰椎病变,即采取腰椎间盘推拿治疗,并建议到专业骨科医疗机构进行专业治疗,患者于住院170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出院时患者病情稳定,意识清晰,仪容规整,情感反应适切,幻听及妄想症基本消失,无消极意念。

出院第2天,患者到县医院做CT、核磁共振、腹部B超检查后回家,CT检查报告单诊断意见为:“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请结合临床”;核磁报告单诊断印象为:“1、腰椎轻度骨质增生;2、L3-5椎间盘膨出。”;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超声显示:“宫颈肥厚。宫腔节育器位置正常。建议:请结合临床”。

出院第10天晚18时,赵女士因昏迷不醒被送往县医院入院救治无效,于次日死亡。入院病历记载:现病史…2天前患者无明显诱因出现恶心、呕吐,家属自行给予“胃药”治疗,具体药物及计量不详,患者上述症状无明显好转,随后出现昏迷、尿失禁,无口角歪斜、四肢抽搐、角弓反映等症,家属考虑为患者自行口服过量奥氮平导致,未予任何诊治,在家卧床休息。患者上述症状无好转。今为进一步诊治来我院,急诊行血生化及血常规化验后以“药物中毒性意识障碍”收住我科。出院诊断:1.药物中毒性意识障碍2.精神分裂症3.肝功能异常4.肾功能不全5.心肌损伤、心源性猝死6.肠梗阻7.慢性胃炎。出院情况:患者死亡。

患方认为,患者在市精神病康复医院住院期间,没有对其身体进行定期必要的检查和治疗,隐瞒病情,使用药物致使患者中毒死亡,起诉要求市精神病康复医院赔偿各项损失计共计115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患方对病历真实性不予认可,导致鉴定未进行。法院查明,诉讼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根据医患双方提交的病历材料,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书》。

专家意见认为,根据两家医院病历资料,患者死亡原因考虑为药物中毒、心源性猝死死亡。患者在康复医院治疗符合医疗程序,患者出院时生命体征平稳,未有肠梗阻的症状。患者在县医院就诊前两天出现意识障碍,根据家属提供的病史显示有可能患者自行口服过量奥氮平导致药物中毒出现意识障碍,符合患者入院时的症状。患者出现意识障碍、肠胀气也符合药物过量的副反应及中毒症状,同时也会出现肝、肾功能的损伤。考虑患者为服用过量药物导致反应及中毒,心源性猝死,符合整个医疗过程及疾病的死亡结果。具体死亡原因需通过尸检。综上所述,康复医院诊断、治疗、及告知流程合理,尽到了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医方无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患方主张病历虚假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医调委出具的《专家咨询意见书》,患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患方诉讼请求。

患方不服,提出上诉。患方认为,药物中毒不能排除医院用药时误用药物或者用药量过大嫌疑,是医院使用药物不当致使患者中毒死亡。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由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法院在判断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时,缺乏专业知识、经验、技术及临床鉴别能力。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是具有法定资质鉴定机构的专家根据临床诊疗规范及实践经验,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具有较强证明力。故此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一般以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本案中,由于患方对医方的病历资料真实性不予认可,又无证据证明医方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等违法事实,故此,法院认定导致无法鉴定的法律后果由患方承担。并结合医患双方诉前在医调委出具的《专家论证咨询意见书》,确定患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认为,鉴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在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过分依赖医疗损害鉴定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困境。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系从临床医学角度作出的判断,并非人民法院判定医方责任的唯一、最终证据,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需结合个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无法用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确定案件事实的情形下,通过全面、客观地审核案件证据,借助专家咨询意见来判定医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及事实情况,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是法院依法行使自主裁量权的体现。

另外,发生医疗纠纷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申请人民调解也是法定的解决途径之一。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调委委托鉴定。同时,医调委在调解医疗纠纷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咨询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实践中会以《专家咨询意见书》的形式,就纠纷中所涉及的专业事项提供专家意见,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

专家咨询意见的来源是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通过一定的鉴定方法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材料对相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有着一定的证据基础和专业特征。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对诉讼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的证据效力是予以认可的,只有在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的情况下,才会准许其重新鉴定的申请。否则,经法院审查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也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