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进展成效,发布“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李雪慧]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我们今天的发布会是“迎两会·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系列发布会的第二场。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女士;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犯罪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先生,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先生,控告申诉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女士。
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通报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进展成效;二是发布“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典型案例;三是回答记者提问。
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法治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检察机关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履职尽责,充分运用法治力量稳预期、强信心,以高质效检察办案促进高质量发展,取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葛晓燕副检察长通报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进展成效。
[葛晓燕]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依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高质效办理涉企案件,取得了扎实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工作情况
全国检察机关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依法平等保护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运用法治方式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4万余人,同比上升21%;起诉国企职务犯罪3000余人;起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1万余人,同比上升25%。
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聚焦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等领域,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罪200余人,同比上升34%。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提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通知书7000余件次,对涉非公经济刑事案件监督立案260余件、监督撤案410余件。
强化涉企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办理涉企民事检察监督案件2万余件,其中涉公司民事裁判监督案件1900余件;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2.5万余件;办理涉企公益诉讼案件1.2万余件。
二、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精准对接企业法治需求。
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对涉企立案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财产措施监督、超期办案监督、刑事申诉审查五类重点案件监督线索的受理审查,共受理3738件,办结2319件。在办案中对各类经营主体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统一司法尺度和司法标准,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各类企业共生共赢。
在工作中,检察机关坚持问需企业,了解需求,增强工作针对性实效性。最高人民检察院赴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走访调研,就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助力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等重点问题座谈交流、凝聚共识。天津、上海、安徽、山西、甘肃等地检察机关由院领导带队,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法治需求,从金融创新、知识产权、网络安全、犯罪预防等多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二)加强机制建设,着力监督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
最高检始终将监督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重中之重,指导各省级检察院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抓紧抓实。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加强管辖监督,对涉企案件,坚持以地域管辖为原则、指定管辖为例外。加强定性把关,办理跨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时,由办案检察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层报至省级检察院审批决定。
2024年,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收集到的1500余条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将核查筛选出的31件重点案件,分四批交相关地方办理。这些案件既包括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也包括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体现对各类经营主体的依法平等保护。
针对案件督办中发现的跨区域抓捕,违规适用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严重损害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不仅对个案问题及时纠错,更主动从个案办理中发现相关类案问题。对跟踪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交办案件,最高检派出工作组分赴江西、云南、甘肃、内蒙古、湖北、湖南等地现场阅卷、督导。在最高检有力推动,各省级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下,交办督办工作成效明显。截至2024年12月底,已办结21件,取得重要实质性进展2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5.7亿余元。
(三)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重点惩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涉黑恶犯罪。最高检挂牌督办涉及矿产资源企业的云南张某某等人涉黑案、涉及玉器企业经营的河南符某某等人涉恶案等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黑恶案件,有力净化市场环境。
二是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辽宁省检察院全程指导阜新市检察院办理的“2·28”专案,切实惩治“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依法查处多名司法工作人员,坚决纠正错案。
三是积极参与重点领域腐败治理。参与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金融领域职务犯罪1200余人,能源领域职务犯罪500余人,起诉基建工程领域职务犯罪1400余人,围绕行业性、系统性腐败问题治理,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600余份。
四是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浙江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啄木鸟”等专项工作,帮助企业追赃挽损3.9亿余元。
五是依法惩治涉企网络暴力犯罪。最高检先后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及《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传递依法严惩网络暴力伤企犯罪强烈信号。
六是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从严追诉危害安全生产犯罪人员,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280余人,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完善应邀参与事故调查机制,最高检与应急管理部就安全生产事故案件中邀请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交流经验、达成共识。
七是持续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2024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900余件。常态化开展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促进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四)强化综合施治,提升涉企办案监督质效。
一是常态化开展涉企刑事“挂案”清理。全国检察机关共梳理排查出涉企刑事“挂案”2900余件,清理2390余件,清理率81%。其中天津、辽宁、黑龙江、广东、新疆等5省区市“挂案”清理率达100%。
二是开展“空壳公司”专项打击治理。在依法从严惩治的基础上,北京市东城区、江西省景德镇市等地检察机关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动行政机关及时清理整治“空壳公司”等违法犯罪经营主体900余户,实现对“空壳公司”等虚假登记有效监管。
三是开展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对2020年以来已经判决生效,且被害人为公司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280余件,提出检察建议280余件,经检察监督推动执行案件1300件6.46亿余元。
四是集中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聚焦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虚假诉讼、执行异常等问题,摸排发现一批涉企职务犯罪线索。
五是加大对“小过重罚”等涉企监管执法问题的监督力度。最高检通过推广大数据模型,指导各地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50余件,合力促进“小过重罚”综合治理。
六是积极探索涉企公益诉讼。聚焦违背公共政策功能和目的问题,办理违法违规套取、骗取、截留、挪用各类助企惠民补贴等公益诉讼案件280余件,涉及补贴金额46.68亿元。依法办理反垄断公益诉讼案件40余件,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025年,检察机关将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深化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进一步加大对涉企刑事“挂案”、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的监督力度,依法履职,担当作为,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
[李雪慧] 谢谢葛检。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发布“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典型案例。案例全文已经印发给大家了,下面请杜学毅厅长简要介绍一下这批典型案例的情况。
[杜学毅] 各位记者朋友,为了便于大家全面了解检察机关以检察办案服务发展大局的具体情况,最高检从各地报送的相关案例中,选出7件作为“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典型案例对外发布。这批典型案例,紧扣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体现了检察机关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成效。
这批案例均为检察机关2024年办结的案件,从涉及的检察履职环节来看,有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保护国有企业财产权提起公诉的案件,监督撤案、监督解冻涉案财物案件,刑事检察+民事检察一体化履职的案件,行政监督案件;从涉及领域来看,涉及民企内部腐败治理,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腐败,国企财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案件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对涉案财物强制措施的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等方面。具体来说:
案例一郭某与北京A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监督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民刑交叉”监督案件时,“一案双查”综合履职案件。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跨区域检察一体联动协作,依法全面开展监督,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
案例二史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系最高检挂牌督办案件。四级检察机关一体履职,严把法律政策界限,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从保护新兴行业企业合法发展的角度,妥善处理案件。注重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类案监督共撤案128人,监督返还涉案财产超过2700万元。
案例三任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系检察机关办理的矿产资源领域党政领导干部腐败案件。检察机关做实提前介入,加强会商沟通,及时移交犯罪线索,形成全链条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工作合力。制发检察建议、组织庭审观摩,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扩大办案效果,在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腐败问题的同时,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通过上下联动,“四大检察”同向发力,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案例四王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系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侵害企业利益重大腐败系列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追加认定犯罪数额至1亿余元,并依法追诉追漏、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同步追赃挽损7000余万元。
案例五某化工企业冻结资金监督案,系对公安机关涉案财产强制措施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加大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的监督力度,监督纠正涉财产不当的强制性侦查措施,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案例六某餐饮店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系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检察机关聚焦涉企业处罚主体不适格、过罚失当、非诉执行裁定违法等问题加大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力度,针对存在的“小错重罚”问题,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持续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推动相关部门变更处罚决定,并积极争取帮助申请人挽回损失、正常经营。
案例七吴某、程某等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系保护国有企业财产权案件。针对公共交通领域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等乱象,检察机关坚持打击与修复兼顾、治罪与治理并举,有力保障国有企业、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不懈追求。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发布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加大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检察办案服务发展大局的最新成果。
[李雪慧] 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频道] 最高检强调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请问在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葛晓燕]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司法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自觉融入、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是检察机关重大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2025年是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和“十五五”规划的论证、布局之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应勇检察长指出,最高检处在践行“两个维护”的第一方阵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最初一公里”,必须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思考、谋划、推进,在了解大局中找准检察定位、在融入大局中发挥检察职能、在服务大局中推动检察工作,更加精准务实找到检察履职的切入点、着力点、关键点,引领带动各级检察机关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不折不扣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一要自觉在党和国家大局中谋划推进检察工作。始终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结合。准确理解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政策,在案件办理、文件制定等工作中,保持与宏观经济政策取向一致性。
二要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聚焦经济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专业化产业化特征明显等突出问题,加强针对性研究和应对,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全面履职,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服务经济健康发展。
三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实落细高质效办案要求,健全上下级检察机关办案衔接机制,共同提升办案质效。加强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研究,持续推进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严格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纪检监察报] 很多腐败案件反映出官商勾连、亲清不分,严重破坏地方政治生态和市场秩序。因此,反腐败斗争对于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特别是营造亲清政商关系至关重要。请介绍一下检察机关相关举措及成效。
[张晓津] 没有良好的政治生态,就没有良好的政商关系,也就没有良好的发展环境。腐败严重污染政治生态,破坏营商环境,影响高质量发展。比如有的腐败官员肆意插手工程项目,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有的借手中审批权敛财,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还有的甘于被围猎,为少数不法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对此,党中央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坚定不移惩治腐败,保持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
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反腐败斗争决策部署,协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助力构建良好发展环境。一方面依法严惩“亲”“清”不分、以权谋私、搞利益输送的腐败官员,促进依法公正廉洁履职,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贪污贿赂犯罪2.2万余人,同比上升36.8%,起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1800余人。另一方面,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积极推进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2024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行贿犯罪2772人,同比上升20.2%。继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联合发布两批次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后,最高检还与最高法院联合发布8件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6件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典型案例,向全社会释放严惩行贿犯罪、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利益链条的决心和信号。
[法治日报] 刚才葛晓燕副检察长在通报中提到,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对涉企五类重点案件的办理。请问,今年以来办理情况如何?有什么主要的成效?
[那艳芳] 刚才,葛检在通报中介绍了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情况,其中也包含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主要做法和成效。下面,我再补充介绍一些具体的经验做法。
一是畅通线索渠道,落实精准保护。在最高检的指导下,各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不断拓宽线索渠道,广泛收集线索,努力实现精准保护,确保工作既有广度更有深度。如,河南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在企业集中区域、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中建立70个检察服务联络点,确保及时发现线索、受理案件;上海市检察院组织进行三年内企业立案监督案件反向审视,深入剖析成诉原因及案件办理普遍性问题,针对性提出意见建议,让监督工作更加主动、更加具体。
二是统筹协调推进,形成监督合力。各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注重和检察机关内部相关部门积极协作,形成内部工作合力,同时注意和地方党委、政府、政法部门沟通配合,为工作顺利开展引进外部力量。如,广东深圳市检察院结合“两法衔接”平台,开通服务于工商联、人力资源局、科创局等行政机关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绿色通道”,浙江温州市检察院联合市纪委、市公安局、市法院等单位,在乐清市总部经济园区构建“一站聚集”的法治助企服务中心,线上线下多渠道归集、汇总涉企问题,将全市企业及在外乐商全部纳入服务范围,打造涉企事项全覆盖服务平台。
三是依法监督纠正,推动矛盾化解。各级控申部门在办理每一起涉企控告申诉案件时,都坚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案件为根本要求,对确有错误的及时依法监督纠正,对不符合监督纠正条件的及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并依法推动涉案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如,江苏泰州检察机关从个案审视延伸监督履职,排查清理43起因久拖不结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涉企控告申诉案件,督促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撤案;广西南宁市良庆区检察院办理的某置业公司立案监督申请案中,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开展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和解,为申请人挽回了1200多万的损失。
[经济日报] 一段时期以来,针对企业的趋利性执法问题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检察机关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整治措施。请问下一步最高检有什么工作打算?
[杜学毅] 最高检始终高度重视趋利性执法司法等涉企突出问题的监督治理。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将积极参与党中央部署的“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尽职尽责,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一是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深化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聚焦违法立案、插手经济纠纷、跨区域抓捕、违法“查扣冻”等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继续发挥上下一体、协调联动、交办督办等机制作用,动真碰硬,坚决依法纠正相关执法违法问题。研究制定规范办理跨区域涉企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管辖权、“查扣冻”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推动解决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问题。依法惩治网络“按键伤企”所涉违法犯罪,持续优化网络营商环境。立足司法办案,指导各地精准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二是突出涉企重点问题监督。严惩涉企内部腐败犯罪,凝聚工作合力。深化涉企刑事“挂案”清理,加强对涉企案件的立案监督。推动发挥各地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室的职能作用,深入推广运用大数据科技创新成果与涉企刑事“挂案”清理工作的深度融合,破解检察监督线索少、调查核实难、监督反馈空心化等传统监督难题。聚焦涉企办案重点难点,加强系统培训,准确办理涉企民刑交叉案件。
三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依靠党委领导、争取政府支持,加强同其他政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注重发挥各级发改委、工商联等部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对下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在坚持正面引领的基础上,动真碰硬,对于违法立案、插手经济纠纷、跨区域抓人、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趋利性执法行为,抓住典型、坚决纠正。
[中国网] 很多“蝇贪蚁腐”发生在群众身边,老百姓感受最直接最明显。检察机关如何依法严惩这类犯罪,增强群众获得感?
[张晓津] 惩治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也是保护民生。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积极配合开展民生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和乡村振兴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医疗、教育、就业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3000余人,同比上升1.6倍。其中配合深入整顿医药领域乱象,依法惩治“靠医吃医”、套取医保资金等腐败犯罪,推动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2024年,起诉医疗领域职务犯罪1800余人。加强基层“微腐败”治理,起诉乡镇、村组织人员职务犯罪1200余人,同比上升48.5%。
严惩安全生产领域腐败犯罪,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对山西代县矿工死亡瞒报事件、吕梁永聚煤业火灾事故、江西新余“1·24”特大火灾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的31人提起公诉。持续抓好最高检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储粮公司制发的第九号、第十号检察建议跟踪落实工作,巩固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整治成果。
[封面新闻] 刚才通报稿中提到最高检2024年共核查1500余条线索,经研判分4批先后交办31件重点案件,并跟踪督办、指导监督纠正。请详细介绍一下具体工作情况。
[那艳芳] 应勇检察长指出,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发现法律监督线索的宝矿、富矿,也是加强反向审视、不断提高履职办案质效的有效抓手。控告申诉检察厅认真落实应勇检察长的指示精神,与经济犯罪检察厅密切协作,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直接反映人民群众问题的优势,在线索摸排、案件交办、跟踪督办上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方面,建立线索筛查机制。最高检采用“多渠道关键词筛选——基本案情审查——详细案情核实”三步筛选法,对通过12309等渠道收集的反映司法机关违法“查扣冻”、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当等趋利性执法司法的有价值线索,逐条梳理、会商研判,筛选出可能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线索,将案件线索分批次交办,并对其中的重点案件选派业务骨干实地督办。
另一方面,建立双向评估机制。对于涉及企业且反映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的案件线索,先由最高检主动进行集中评估,及时关注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对经评估属于涉企重点案件的,直接交办相应省级检察院;再由接受案件线索的检察机关对接受的案件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可能涉及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将案件线索及评估结果层报省级检察院审查。省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应当重点关注的案件,及时向最高检报告,上下联动办理,同时也自行筛选一批本地涉企重点案件向下交办。
通过上下共同努力,2024年全年共交办4批31件重点案件,大部分案件已办结,有效维护了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
[李雪慧]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今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动融入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最近一段时间,为了迎两会,最高检举办的新闻发布活动比较频繁,每一场新闻发布会也是准备的非常精心,里面有许多新闻的亮点、看点,希望媒体朋友们多多关注、多多支持!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
[高检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新闻发布会结束,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郭某与北京A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监督案
2.史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任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4.王某等人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5.某化工企业冻结资金监督案
6.苗某某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7.吴某、程某等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案例一
郭某与北京A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监督案
【关键词】
民刑交叉 全面监督 跨区域履职 一体履职
【基本案情】
申请人郭某,长期作为多个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A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A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涉及多省园林绿化工程。2017年11月15日,北京A公司与其指定郭某挂靠的秦皇岛B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B公司”)就河北雄安新区某造林劳务和养护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郭某为实际施工人。后因北京A公司拒不支付部分工程款人民币59万余元,郭某以此为由将北京A公司起诉至雄安新区容城县人民法院,并将秦皇岛B公司作为第三人,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同年3月30日,北京A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北京通州公安分局”)以郭某在与其合作的项目中实施诈骗为由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北京A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立案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同年5月13日,容城县人民法院以本案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为由裁定驳回郭某起诉。郭某提起上诉,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雄安新区中院”)裁定驳回郭某上诉。后郭某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郭某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民事监督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2023年3月21日,郭某不服二审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以下简称“雄安新区分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查明,一审、二审法院未对本民事案件与刑事立案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实质审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并未向受理民事起诉的法院出具书面函件;郭某申请二审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刑事立案不涉及雄安新区案涉项目的相关证据,二审法院未予准许。针对上述情况,雄安新区分院向北京通州公安分局发函核实,2023年6月1日公安机关复函“受理且立案的案件中不涉及到雄安新区某造林劳务和养护项目”。
监督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雄安新区分院认为,公安机关就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不是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民事案件原告起诉的充分条件。民事立案在先时,受诉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受刑事控告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刑事案件嫌疑负有审查的义务,且至少要达到“刑事立案机关需要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程度。本案中,法院未依法调取相关刑事立案的证据,剥夺了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且有北京通州公安分局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公安机关未就本案涉及的雄安新区建设项目开展刑事立案调查,该案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不应受北京A公司提交的相关刑事报案材料影响,符合再审条件。2023年6月20日,雄安新区分院向雄安新区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日回复检察机关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将案件发回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理过程中,北京A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合同系该公司与第三人秦皇岛B公司所签订,该公司与郭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郭某挂靠秦皇岛B公司的情况并不知情。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长期作为多个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A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且合同中写明乙方为郭某,可认定北京A公司明知郭某为实际施工人,第三人秦皇岛B公司亦认可挂靠的事实,郭某作为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同时,根据北京通州公安分局提供的复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案件未涉及本案所涉及的项目。据此,容城县法院对郭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令北京A公司向郭某给付工程款,该判决现已履行完毕。
(二)刑事监督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雄安新区分院坚持“一案双查”,民事检察部门会同刑事检察部门,重点审查与民事案件关联的刑事立案是否存在违法情况。经审查,在近三年时间内,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未有实质进展,申请人曾多次向公安机关反映要求及时处理,亦未有明确结果。根据《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的规定》,依托雄安新区分院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通州区院”)签订的《协同高质量发展合作共建框架协议》,雄安新区分院依法将该线索移送北京通州区院。
北京通州区院接到监督线索后,经调查审查发现,2021年8月,公安机关补充调取最后一份证据材料后,侦查卷宗内未发现关于案件阶段性处理结论、案件进展的材料、相关书证调取形式要件也不符合规定。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函问询。围绕本案的重要事实,检察机关多次向承办民警、郭某及其辩护律师调查核实。
监督意见。经调查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在已经穷尽侦查手段的情况下,该案罪与非罪的关键事实仍无法查清,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撤案条件。
监督结果。2024年6月21日,北京通州区院召开公开听证,邀请区人大代表、特约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郭某及其委托律师、公安机关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听证会以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切入,充分保障当事人在检察监督环节发表意见,并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经评议后,北京通州区院作出最终结论,本案符合撤案条件,同年6月24日向北京通州公安分局制发《通知撤销案件书》。同时,制发书面监督文书,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
【典型意义】
(一)办理涉企“民刑交叉”监督案件,要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坚持“一案双查”综合履职,依法全面开展监督。涉企“民刑交叉”监督案件法律关系多样,事实证据复杂,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信息移送、人员协作,坚持一案双查,依法全面监督。围绕涉企“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要开展实质审查,对于与刑事案件并无实质关联且不影响刑事裁判的民事案件,不应以“先刑后民”为由一概不支持民事诉讼请求。对于法院作出的不支持裁定,依法及时跟进监督法院纠正,有力维护当事人的起诉权。在审查民事监督案件的同时,要注重加强对所关联的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发现有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或其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民事检察部门应及时将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协同加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二)办理涉企跨区域监督案件,依托检察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坚持联动协作一体履职,依法接续开展监督。涉企跨区域监督案件涉及多地检察机关,容易存在沟通不畅、机制不顺等问题。破解这些监督难题,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依托京津冀检察联动协作等区域协作机制,发挥检察机关区域合作协议作用,加强工作信息共享互通,监督线索高效移送,人员力量协同互动,推动检察监督接续发力持续用力,协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二
史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监督撤案 一体履职 类案监督 新兴业态
【基本案情】
天津W科技有限公司(下称W公司)史某某等人研发投放助贷APP和H5网页,吸引有贷款意向的用户填写个人信息,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线下信贷机构和贷款中介,为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并收取费用。2023年3月11日,H省Y县公安局对史某某等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同年3月17日,Y县公安局抓获史某某等19人,冻结公司相关账户资金1572万余元,并扣押史某某、任某某存单、手机等财物。同年3月18日,史某某等12人被Y县公安局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拘留。3月22日,任某某等7人被Y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3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对被羁押的史某某等12人提请批准逮捕,Y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史某某等12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证据不足,对史某某等人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3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将史某某等19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起诉。
2024年6月14日最高检将此案列为重点交办案件,四级检察机关同步展开工作。2024年9月2日至6日,最高检派出工作组赴H省阅卷审查、现场督导本案。Y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撤销案件,全部解除查扣冻并全额返还涉案财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法准确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史某某等人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审查证据,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并且涉案人员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供述了主要涉案事实,公安机关已将涉案公司的电脑、财务账本等物证、书证予以扣押,不存在当事人销毁证据的风险,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依法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查扣冻措施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冻结了相关公司账户1500余万元、涉案个人暂扣款180余万元以及金条等其他财物物品。检察机关经过梳理,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且权属明确的财物,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三)依法严格审查事实证据,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案涉助贷行业是近年来金融服务市场新兴领域,其作为数字经济新兴业态,整体上规范性不足。检察机关在该案办理中,从涉案公司收集个人信息的流程、所收集个人信息的用途、客户的授权范围、该公司及下线公司有无利用收集的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全面审查是否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经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涉案平台仅面向有贷款意向公民收集信息,且明确告知会将有贷款意向公民个人信息分享、提供给第三方,并具体列举了第三方的范围,因此用户对其信息可能会提供给与贷款相关的第三方是知情、同意并已授权的;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仅在助贷行业内部流转,未超过客户授权范围向超出贷款用途的其他主体提供或提供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该公司开展助贷业务本质上仅为提供信息匹配服务,系在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四)开展关联案件梳理排查,实现类案监督。H省检察院、Y市检察院在督办本案时,对当地同类型案件一并梳理研究,发现Y市其他基层检察院在办理2件经营模式相似的关联案件。H省检察机关从史某某等19人案出发,实现类案监督,合计监督撤案128人,监督返还涉案财产超过2700万元,依法保障了涉案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一)办理新技术新业态案件时应依法准确甄别罪与非罪界限。对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的证据应当全面细致审查,根据在案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严把法律政策界限,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从保护新兴行业企业合法发展的角度,妥善处理案件,切实保障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二)检察上下一体联动,注重开展类案监督。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上下级检察机关加强联动,形成办案合力。注重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善于从案件中发现类型化问题,扩宽监督工作实效。
案例三
任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关键词】
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 监检协作 一体履职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任某某利用担任S省L县委常委、副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土地手续办理、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5万余元。
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在担任L县委常委、副县长、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用地用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期间,擅自许可他人开采黄砂,纵容默许非法采砂,授意安排和擅自决定对非法采砂人杨某某、马某等人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罚,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198万余元。
2023年9月28日,Y市监察委员会以任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Y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指定管辖,2023年10月7日,Y市检察院将本案交R县检察院办理。2023年11月10日,R县检察院以任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R县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29日,R县法院以任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一审判决后,任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做实提前介入工作,准确认定损失数额。2023年9月22日,Y市监察委员会书面商请Y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任某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Y市检察院、R县检察院检察人员共同审查案卷、听取案情介绍,梳理分析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发现,滥用职权犯罪事实中采用三角网法和断面法两种计算方式得出差额取砂量不一致,采取不同计算方式影响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数额认定。故检察机关建议监察机关进一步了解情况,准确认定采砂数量。监察机关经向测量公司调取书面说明,认定采取三角网法计算更接近实际采砂量。结合价格鉴定意见,准确认定本案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数额。
(二)净化自然资源领域生态,全链条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监察机关调查期间,经会商研讨,将发现的非法采矿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将涉嫌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12案30人移送审查起诉,上述被告人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一个月不等刑罚,依法追缴违法所得34.3万元。针对办案发现的L县自然资源局在管人用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在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有效预防犯罪方面完善制度机制,提升履职能力。
(三)组织庭审现场观摩,扩大办案效果。综合考虑任某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全额退赃等量刑情节,经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对任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4年3月29日,任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开庭审理期间,配合审判机关组织Y市区及L县政府、公安机关及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观摩庭审。庭审现场,公诉人阐释了受贿、滥用职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犯罪的必要性。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任某某作出深刻忏悔。通过庭审观摩,以案释法,取得了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实质性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加强与监察机关的会商沟通、衔接配合,在准确审查滥用职权犯罪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情节,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进行充分论证的同时,就矿产资源损失是否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针对因测量方式不同得出取砂量不同的问题及时向专业机构补充调取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夯实滥用职权犯罪的证据基础。
(二)加强一体化履职工作,有效提升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综合治理质效。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检察机关切实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在高质效办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黄河水资源保护中的贿赂、渎职案件同时,及时参与会商、移交线索、果断查处,坚决惩治非法采砂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注重系统观念,树牢“一盘棋”思想,通过跨区域一体履职,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做好追赃挽损工作,统筹推进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依法综合履职,各项检察职能统筹发力、协调互补,为反腐败大局贡献检察力量。通过沟通协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对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零容忍”,做到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常态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庭审观摩活动,通过“零距离”观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用好反腐倡廉这一重要课堂,督促公职人员以案为鉴,依法履职、自省自警。
案例四
王某等人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关键词】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 分类处置 移送线索 行刑反向衔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原系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政事务部总经理。
2014年11月起,被告人王某就职于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历任高级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法政事务部日常工作、团队管理、上海某公司及其旗下公司法务工作,包括处置维权诉讼案件等事务。
2016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陈某等人,将上海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金额共计人民币1.19亿余元。
2016年12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同案关系人陈某,在为其实控的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获取上海某公司下属公司授权的过程中,以居间感谢费的名义,收取覃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000万元;另被告人王某在同案关系人陈某、郑某、韩某获取维权案件授权、文学作品版权授权等事项过程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100万余元。
2021年12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公安分局)以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东检察院)审查逮捕,同年12月30日,浦东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并追加起诉陈某、刘某等人。2023年1月18日,浦东检察院以王某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后分别对陈某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刘某等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提起公诉;对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侯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浦东公安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2024年5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余被告人分别因上述指控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流程引导侦查,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金额。王某多次以合法的委托维权协议为幌子,在上海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维权并收取赔偿金,涉及第三方公司较多,手段较为隐蔽,王某拒不供认犯罪。浦东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从赔偿金归属、资金去向和关键证人入手进行突破,固定证明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3400万元、收受贿赂50万元相关犯罪事实的证据。公安机关提请对王某批准逮捕,浦东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详细的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第三方公司人员金某某、潘某等十余名证人证言,并查证资金回流等客观证据,证实王某侵占的钱款系上海某公司确定可得的财物,财物也并未用于上海某公司公关活动,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据此,追加认定王某职务侵占金额为1.19亿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金额为4100万余元,涉及的第三方公司由3家增加至11家。
(二)全面惩处关联犯罪,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一方面,检察机关深入审查关联职务犯罪线索。王某多次采取先刑事报案后向被维权公司索要赔偿款的方式侵吞公司钱款,浦东检察院倒查后发现执法人员陈某为王某多起私自维权案件的承办人或关联执法人员,遂引导公安机关从陈某入手,查证其利用职权帮助王某启动维权程序的事实,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陈某与王某共同职务侵占等犯罪事实,并以此为切入口,通过王某资金流向倒查,排摸出多地多名公职人员参与其中,遂向监察委移送线索,现已立案4件4人。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以追赃挽损为切入口追诉漏罪,引导公安机关向关联账户持有人发出赃款警示,督促相关人员主动交代。王某妻子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其明知王某给予的钱款性质,仍将现金用于存现后买房,追加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侯某主动到案交代其掩饰、隐瞒王某犯罪所得的事实。据此,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查封房产、冻结关联账户等方式,追赃到位7450万元,督促相关人员退出违法所得2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一)坚持证据裁判规则,从严惩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对通过委托协议等方式包装隐蔽的民营企业内部重大腐败系列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充分重视并逐一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其供述和辩解的矛盾点作为突破口,调取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报表记账规则等客观书证,询问关键证人,紧扣资金流向这一关键,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锁链,逐一推翻被告人辩解,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二)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依法追诉漏罪、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分类处置关联犯罪案件。民营企业内部重大腐败案件的发生,通常存在内外勾结和多人配合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坚持全面审查,系统梳理系列案件犯罪人员结构及各自地位、作用,依法追诉漏犯漏罪,分类处置。对公职人员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相互勾结,敏锐发现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移送行受贿犯罪线索,从严惩处关联职务犯罪案件。对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案例五
某化工企业冻结资金监督案
【关键词】
提前介入 资金解冻 协作配合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1日至31日,潘某某等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资质,在东明某化工企业开设购油账户,然后以购油款名义汇入东明某化工企业公司账户5468.6万元,其中涉诈资金2059.67万元,再将所购油品出售回款,以达到“洗白”电信诈骗所得赃款的目的。东明某化工企业在油品交易过程中并不明知资金性质及来源,系正常经营行为。因有涉诈资金汇入,公司账户先后被多家外地公安机关冻结,账户内24亿余元经营资金无法使用,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检察院接东明县公安局商请后,第一时间启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打击犯罪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同步进行。对涉嫌犯罪的潘某某等14人依法批捕、起诉。检警密切协作,共同梳理有关资金往来,与反诈平台数据碰撞比对,确定正常交易资金。24亿余元冻结资金顺利解冻,确保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目前,已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侦查,帮助解冻资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菏泽市检察院指导组靠前指导,会同东明县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对发破案经过、资金流转、人员责任、犯罪后果等方面提出补强证据意见,彻底排除东明某化工企业涉案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经分析研判认为,该企业账户存在被超额冻结、整体冻结等不当冻结情形,被冻结人救济权利渠道不畅通,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此,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先行解除冻结东明某化工企业公司账户的建议,公安机关派出12个工作组分赴各地协商解除资金冻结,2023年6月4日至24日,东明某化工企业24亿余元资金先后解冻,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二)强化案件办理,推动数字监督。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迅速启动涉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明确案件难点、争议焦点和办案方向。围绕案件具体事实,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深入研判案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行为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对上游犯罪的作用等因素,依法认定罪名,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以潘某某等1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东明县法院提起公诉。办案中,深入分析电信网络犯罪的跨区域和隐蔽性特点,充分运用府检联动优势,经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接,着眼对石化行业合法经营的长远保护,构建石化行业购销“幌子公司”监管治理专项监督模型,发现监督线索20余条。
(三)注重案后治理,释放履职效能。针对东明某化工企业在经营中存在对涉诈资金流入企业危害性认识不足、账户被冻结风险点尚未彻底消除、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检察机关组建工作专班与东明某化工企业座谈,帮助企业对2023年以来与其他企业发生资金往来全部账户进行梳理,及时排查风险隐患。深入该企业开展走访调研、法治宣讲,帮助规范完善大额交易对象资质审查等相关机制。对在办案中发现的企业共性问题或可能存在的行业潜在风险,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进行业治理。联合县工商联制发《致全县石油化工企业的公开信》,引导企业加强日常反诈防范。
【典型意义】
(一)强化对涉财产强制措施的全流程监督,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健全完善全流程规范监督体系,构建从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案件受理直至案件办结的全流程规范监督机制。依法加大对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的监督力度,深挖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纠正对涉案财产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以检察监督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二)深化新型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的检警协作配合,延伸跨区域案件监督触角。电信网络犯罪频发高发,导致跨区域刑事案件愈来愈多,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逐渐成为常态。检察机关对发现外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不规范、不适当之处,应当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公安机关的内部联动,构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区域协同、异地联动新格局,实现对异地不规范侦查活动的监督责任,保障案件高质效办理。
案例六
苗某某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上下联动 跟踪问效 推进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6日,河南省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向鹤壁市淇滨区某餐饮店作出8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因是餐饮店户外灯箱使用绝对化广告,宣传用语“秘制配方最正宗的鲜虾锅底”,以及菜单上有表明牛肉功效的宣传广告,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该餐饮店经营者苗某某在缴纳罚款1万元后,未再缴纳剩余罚款。2022年1月4日,市场监管局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淇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罚款7万元和加处罚款8万元。2022年1月6日,淇滨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冻结该餐饮店及经营者苗某某银行存款,查封苗某某名下房产1套,并将苗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5月25日,苗某某因对淇滨区法院的执行裁定及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不服,到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淇滨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信访,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深入调查核实,找准案件症结。为切实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正常经营,淇滨区检察院组建工作专班,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通过查阅法院及行政处罚卷宗、询问当事人、实地走访、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淇滨区检察院认为,某餐饮店虽然使用绝对化用语和牛肉功效用语,但牛肉功效用语只表明了牛肉材质的属性,未表明其有疾病治疗功能,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7条规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且未对外界造成影响,情节较为轻微、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上述行为发生在疫情期间,餐饮店生存压力较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8万元的行政处罚存在明显失当;淇滨区法院行政庭在该餐饮店已经注销的情况下,准予对其强制执行,存在违规情形。
(二)制发检察建议,一体接续监督。2022年8月5日、8月30日,淇滨区检察院依法先后向淇滨区法院、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淇滨区法院、鹤壁市市场监管局虽书面复函表示采取相关措施改进,但未进行实质性整改。2023年7月3日,淇滨区检察院提请鹤壁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跟进监督。2023年7月12日,鹤壁市检察院分别向鹤壁市中级法院、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督促淇滨区法院撤销原行政执行裁定,建议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在两级检察机关的接续监督下,淇滨区法院作出撤销强制执行的裁定,对涉案房产解除查封,将苗某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鹤壁市市场监管局以处罚主体不适格、行政处罚裁量过罚失当为由,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该餐饮店经营者苗某某重新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从源头有效化解了信访矛盾。
(三)积极跟踪回访,确保案结事了。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检察官主动到其餐饮店回访。餐饮店经营者苗某某表示虽然市场监管局和法院的问题解决了,但银行仍以其有未履行义务的案件信息为由拒绝放贷,淇滨区检察院及时与淇滨区法院、鹤壁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沟通,组织召开协商会议,共同配合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帮助苗某某从银行取得贷款,重新恢复生产经营。2024年1月,苗某某的餐饮店重新注册开张营业,扩大了经营面积,经济效益良好。至此,困扰信访人苗某某三年之久的案件最终得以彻底解决。
(四)开展专项行动,推动社会治理。2024年,鹤壁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辟法律服务民营企业“绿色通道”,并以此案件办理为切入点,在全市部署开展涉企“小过重罚”行政检察专项监督,运用大数据数字模型检索出涉企“小过重罚”线索32条。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已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10件,行政生效裁判监督1件,移送行政机关自行纠错5件。
【典型意义】
一是坚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与监督促进治理相结合,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必要性、适当性。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涉企业处罚主体不适格、过罚失当、非诉执行裁定违法等行为加大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力度,积极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从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探究行政违法的深层次问题,通过案件办理促进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共同转变理念,改进司法执法方式,形成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合力。
二是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营造平等保护、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对待、依法平等保护,在办理涉小微企业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针对存在的“小错重罚”问题,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持续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推动相关部门变更处罚决定,并积极争取帮助申请人挽回损失、正常经营。
三是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涉企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立足12309检察服务中心涉企业“绿色通道”,完善涉企信访案件受理、分流、办理程序,运用领导包案、面对面接访等措施,及时受理、回应企业法律诉求,妥善办理涉企案件。案件办结后,坚持综合履职做好“后半篇文章”,不断加强跟踪问效,协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制定解决小微企业实际困难的可行性方案,推动行业系统治理,优化企业经营环境。同时,引导小微企业强化合法经营意识,主动排查经营风险,以法治之力激发发展动能。
案例七
吴某、程某等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关键词】
有价票证 追赃挽损 检察建议 前端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1979年2月7日出生,硕士研究生,因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22年7月26日被判刑。
2023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某、程某共谋伪造重庆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以下简称轨道公司)与重庆城市通卡支付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以下简称通卡公司)的公交轨道票卡并销售牟利。吴某在家中共伪造公交票卡1392张,票面总价值90余万元,全部销售给程某并收取现金13万余元。程某购得伪造票卡后,再加价销售给魏某、李某等人。共造成轨道公司、通卡公司损失23.5万余元,购卡群众损失16.5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曾于2021年左右伪造票面价值总额为8919元的公交票卡并销售给张某(另案处理)。
2023年8月3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以下简称九龙坡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2023年11月8日,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吴某、程某等4人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3月21日,九龙坡检察院以吴某、程某等4人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提起公诉。
2024年6月2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吴某、程某等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40万元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足实物证据深挖关联证据。吴某曾因同种犯罪被判刑,反侦查能力强,在侦查机关8次讯问均系“零口供”。作案时吴某与倒卖人员联系交易使用加密通讯软件,刻意避免与销售端接触。虽然侦查机关从吴某家中查获10万余元现金,但无法证明该笔现金系吴某销售伪造票卡所得。鉴于此,九龙坡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调取程某银行取款记录中的人民币冠字号,与在吴某家中查获的现金冠字号进行逐一比对,以物证现金锁定了吴某的涉案关联性。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巧妙运用讯问技巧,在讯问过程中突破吴某心理防线,获取吴某到案以来首次有罪供述,夯实证据锁链。
(二)全阶段开展追赃挽损。九龙坡区检察院坚持以案促治,构建“案中预警+依法打击+快速追赃”的全方位保护机制:提前介入阶段,九龙坡区检察院发现涉案伪造票卡仍在社会流通,遂立即协同公安机关研判查扣在案伪造票卡的序号、特征,并第一时间向轨道公司、通卡公司通报,预警停止使用全部涉案票卡,防止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审查起诉阶段,九龙坡区检察院加强释法说理,敦促吴某等人退赃,弥补国有资产损失23.5万余元,挽回不知情购卡群众财产损失16.8万余元,实现全额退赃的办案效果。
(三)依法追加认定遗漏事实。吴某曾因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罪被判刑,在审查本案时,九龙坡区检察院发现在案证人张某与吴某之间存在转款记录,遂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讯问吴某、询问张某,调取微信转账记录流水等证据,成功锁定了吴某另于2021年伪造票面价值总额为8919元的公交票卡并销售给张某的犯罪事实,并依法补充指控至法院。与此同时,九龙坡区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倒卖有价票证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四)结合个案办理加强犯罪预防。九龙坡区检察院开展实质性调研分析,深入研究犯罪缘由及漏洞机理,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一是调取分析涉案企业内部票务管理等企业内部规定;二是通过专家论证、走访询问等方式调研摸排,发现票务监管、票卡防伪等薄弱环节;三是结合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提出聚焦票务伪造问题细化监管举措、加快CPU卡替换M1卡工作效率、整合资源抓好宣传警示工作等建议。涉案企业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全范围整改,对轨道一卡通系统进行升级。跟踪落实阶段,九龙坡区检察院协同涉案企业制作以案释法视频,在主流媒体上宣传警示,从源头上减少伪造、倒卖票证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典型意义】
(一)注重运用实物证据,循线深挖关联证据、夯实证据链条。对于侦查阶段“零口供”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对在案证据的审查运用,立足在案实物证据开展关联审查,循线深挖关联性证据。重视讯问技巧,善于综合人物经历、社会背景、性格特征等对被告人精准画像,有针对性地采取讯问策略,有效突破口供。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在证据审查基础上引导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构建证据体系,从而实现精准指控。
(二)抓小抓早抓苗头,靠前预警堵塞漏洞、全额追赃挽损。公共交通领域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类案件具有点状性、散发性等特点。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要注重研判伪造票卡序号、特征、来源,剖析犯罪分子所利用的漏洞机理,及时向被害单位发出预警,把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案件办理过程中,强化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充分释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效,促推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实现打击与修复的双重效果。
(三)坚持以案促治、前端预防,为公共服务类企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制发检察建议要坚持质量先行,规范检察建议的调查、审核、制发、跟踪落实等程序,开展实质性地调查走访与核实工作,立足案件深入分析犯罪缘由,抓好检察建议的论证说理,做到精准把脉、对症施方,更好发挥检察建议助力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效能。要积极协同涉案企业开展举案明法、以案释法等宣传警示活动,提升普法警示效果。
(来源:最高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