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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医疗卫生专业)的通知(附:解读)

医疗纠纷专家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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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为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按照《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第六条“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对《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清单另行公示。”的要求,我委在原《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基础上,增加了医疗卫生专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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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


《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医疗卫生专业)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北京市关于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的相关规定,按照《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执法实际,编制了《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医疗卫生专业)(以下简称《清单》(医疗卫生专业))。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及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要求,我委通过完善落实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细则,强化培训指导、案件集中讨论、案卷评查等机制措施,贯彻落实初次违法慎罚要求。同时印发《规则》(京卫监督〔2023〕9号),具体明确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和认定标准,并针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分批编制公布相应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随《规则》印发的首批《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共13项,包括公共场所专业2项,生活饮用水专业5项,职业放射6项。

根据机构改革实际与执法实践需要,为了进一步贯彻首都优化营商环境和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提升行政执法的保驾护航作用,我处再次对市卫生健康委目前确定的292项医疗卫生专业行政处罚职权予以梳理和评估,综合首都卫生健康执法和医疗卫生专业执法实际,编制了《清单》(医疗卫生专业),新增6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二、起草过程

(一)2024年7月,准备工作阶段。首先,全面梳理医疗卫生专业行政处罚职权,综合考虑医疗卫生违法行为与公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此次制定医疗卫生专业清单时未纳入直接、单一、关键因素即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影响的违法行为。其次,系统分析本市近三年医疗卫生专业执法处罚情况,梳理出触发率较高的违法行为,以保证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能够在执法实践中被触发,避免成为“僵尸”事项。再次,重点对标上海、天津、重庆、河北、浙江等十余个省市的不予处罚相关规定,其中医疗卫生专业事项普遍较谨慎,且主要集中在《护士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

(二)2024年8月,全市调研阶段。通过征集意见、专题会等形式对医疗卫生专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调研,组织区卫生健康委召开研讨会,逐项研究前期梳理的医疗卫生违法行为,结合不同违法行为特点,明确不同的适用条件,以便于当事人知晓与基层执法落实。

(三)2024年9月,论证与风险评估阶段。结合前期调研情况,拟定《清单(医疗卫生专业征求意见稿)》;9月9日,向各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综合执法局和委内相关处室征集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建议修改完善;9月26日,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

(四)2024年10月至11月,合法性审核阶段。申请委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对照审核意见逐条研究修改,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内容。

(五)2024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在首都之窗、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讨论。


三、主要内容说明

2023年11月20日印发的《规则》及《清单》明确了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两种情形的体例格式及内容。

此次《清单》(医疗卫生专业)格式延续原《清单》的要求。

内容共6项,主要为《护士条例》中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2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中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2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1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1项。

以上6项均明确了事项的裁量基准编码、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适用条件、管理措施、行使层级和专业类别。裁量基准编码、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行使层级依据行政处罚职权和裁量细则确定;适用条件通过结合不同违法行为特征,有5项分别明确了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两种适用情形,1项即《清单》(医疗卫生专业)序号18明确了初次违法慎罚的适用情形;管理措施按照《规则》要求进行落实。


(来源:北京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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