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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起医疗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专家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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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立足职责,依法查处医药领域违法案件,为进一步规范医药机构价费行为,震慑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用械、用妆安全,现选取一批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吐鲁番市某医院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案

2023年7月20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移交问题线索,对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月—2022年12月期间,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2017版)的通知》(新发改医价费20181178号)规定,重复收取氧气吸入费、扩大范围收取术中麻醉监测费等费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全额退还多收价款,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9.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阿克苏市某药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2025年2月27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转办投诉线索,依法对阿克苏市某药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月26日销售的2盒处方药普瑞巴林胶囊(生产批号NE3B4021)未能提供处方。该药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19日从陕西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80盒,已销售180盒,无库存,进货价25.24元/盒,销售价60元/盒,货值金额10800元,已销售的180盒普瑞巴林胶囊均无法提供处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现场主动配合执法,立刻停止违法行为,且充分认识到自己错误,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自由裁量中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况,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哈密某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9月19日、9月28日,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第十三师市场监管局2批次抽检不合格医用外科口罩的案件移送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以上2批次医用外科口罩均由哈密某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配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对销售的医疗器械主动进行召回,有证据证明其无主观过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390.84元、没收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356包的行政处罚。


案例和静县某公司标价之外加价销售药品案

2022年12月21日,巴州和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转办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和静县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布洛芬缓释胶囊价格签标价为16.8元/盒。但在2022年12月20日的销售记录上显示以28元/盒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5盒,计140元,多收款5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某公司给消费者退还56元多收款,和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新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第三分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2025年2月20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图什市第三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在售的依巴斯汀片、复方血栓通胶囊、稳心颗粒等3种药品进行抽查,通过查询“码上放心”平台追溯信息和随货同行单,可确认药品来源合法,但实际现有库存数与该店正常使用的溯系统“雨诺G3ERP”中显示库存数据不相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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